2004年国务院第400号令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出台,为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发展构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促进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因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和专业管理等信托机制,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仍呈现体制不透明、程序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滞后特征。
随着我国社会与个人财富快速增长,企业与个人公益意识觉醒和慈善行为的提升,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国共有基金会3192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1835家,公募基金会1357家。据业内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公募和企业(个人)组织的慈善资金规模可能超过6000亿元。
马蔚华表示,我国在制定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时,有必要引入信托机制,从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的层面,充分发挥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以促使公益慈善基金透明、高效、持续发展。
马蔚华建议民政部门在组织修订我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时,将信托机制尤其是独立第三方托管和专业化投资管理等机制引入公益慈善基金,充分发挥托管人及管理人的专业性,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三权”分离的特征。
马蔚华表示,只有明确公益慈善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才能将公益慈善基金财产与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隔离开来,赋予公益慈善基金财产在法律上的安全性保障。
此外,将公益慈善基金交由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由托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要求,履行公益慈善基金安全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和信息披露等职责,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公益慈善基金的全程监督和服务专业化问题;同时,允许公益组织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自主选择管理人,对公益慈善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专业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基金运作效率。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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