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九三学社中央为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准备了一份名为《关于健全完善〈预算法〉的若干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备选提案。
预算法被称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宪法”,因此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热点。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从2005年启动修订,其修订已经跨越三届人大,目前由全国人大组织起草修正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次审议,并于2012年8月公开了“二审稿”,三审日期未定。
“《预算法》的修订牵扯到方方面面,主要分歧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对不少基本制度的看法差异较大。” 九三学社中央原副主席贺铿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去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为《预算法》的修订完善指明了方向。为此,九三学社对健全完善现行《预算法》提出三条建议。
建议将超预算收入划转预算调节基金
九三学社提的第一条修法建议为,将超预算收入划转预算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今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或划入社保基金账户。
九三学社发现,近几年来,税收等各项收入超高速增长,2008-2012年,全国GDP增速为9.0%,税收增速为16.7%,政府性基金收入增速为24.46%。政府收入超高速增长,除受经济快速发展、税务部门管理能力提升、货币存在一定程度超发等因素影响外,与预算法本身存在制度性缺陷紧密相关。
《建议》提出,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地方政府,在每年编制预算时人为地把税收增速压低,到年中或临近年终时不断要求提高税收增速,使超预算收入成为基层政府的机动财力,从而逃避监控。广东一些经济欠发达市县税务部门普遍反映,地方政府对税收提出40%、甚至60%的年均增速要求,超出同期经济增速2-3倍,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增长。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落实《决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要求,对超预算收入划转预算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今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除省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授权外,不能在当年开支使用。针对社保基金欠账较多的问题,明确规定对超经济增长1倍以上的政府收入部分,自动划转社保基金账户,弥补社保基金不足,直至不足部分额满为止。
分税制应由人大主导
同时, 九三学社提的第二条修法建议为,对分税制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的制定,建议由国务院主导改为全国人大主导,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专门规定予以规范。
根据《预算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表述延续了1993年的体制,即由国务院发布有关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在九三学社看来,这一体制的直接后果是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分成比例调整,不断上收财权和财力、下放事权和支出责任,导致事权和支出责任严重脱节,并固化了部委的部门利益。
“这一条规定也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现行《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分税制财政体制属于财政基本制度,因此其必须由法律来规范,而不能以行政法规取代。”贺铿分析。
因此,九三学社建议《预算法》在强调和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具体制度设计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形式规定;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预算年度起止时间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
在上述两条修法建议之外,九三学社建议调整预算年度起止时间,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即由每年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在九三学社看来,预算年度起止时间的规定,需要考虑权力机关召开会议的时间,现行《预算法》第10条规定“我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预算法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一条提出修改方案。
然而,这一规定与我国权力机关召开会议和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全国人大每年在3月上旬召开会议,预算审批获得通过后,预算年度已开始3-5个月,其间所执行的预算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这严重影响了预算作为法律的时效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公民对政府收支行为合法的评价,不利于树立人大权威和政府公信力。
九三学社建议,从提高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着眼,修改我国预算年度由历年制为跨年制,由每年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以与权力机关会议召开时间相衔接。(编辑 吴红缨)
作者:王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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