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新三板一家公司在2012年年报中对存货的期初数进行了调整,但未披露存在前期差错更正,也未列示调整前后数据,而是直接将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替换,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构成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的违规事实。
而另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1年年报进行重新审计,大范围修改了财务数据后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而是在时隔近1年后才进行披露,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师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此外,该公司在2012年年报中未披露存在前期差错更正,也并未列示调整前后数据。上述行为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的违规事实。
此外,以上两公司的主办券商,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决定对已对A、B两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公司的主办券商业务负责人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B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采取了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上述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已记录在行为记录档案。
发稿:李雪/古美仪 审校:胡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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