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开审理“光大证券被罚内部交易 辩称只是错单交易信息”案。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 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杨某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庭审会上,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以下是文字实录
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关于原告提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的主张,我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第(八)项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十一)款规定,被告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此,被告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对于原告提出的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事实公开状态问题的主张。我会认为,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关于原告的提出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的主张,我会认为,原告所为的中性策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不能以中性策略为由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原告提出的其并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张,我会认为,原告在事件发生之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并由原告负责事实,原告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我们请求法院请求法院维持被诉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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