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1日晚,广州市民梁某媚与梁某雯欲乘坐T38次列 车前往武昌,但原定23:53发车时间却推迟至次日上午7:45,到达武汉延后约8小时。返穗后,二人愤而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广深公司赔偿损失分别为185及125元。
在一审庭审中,二人认为,在完成购票手续后,她们与广深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广深公司未依约按时将乘客运送至目的地构成违约。在候车过程中,广深公司和车站未告知其具体明确晚点时间,也未安排食宿,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梁某媚与梁某雯二人还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本趟列车的担当局乌鲁木齐铁路局为共同被告。不过一审法院驳回了该申请。
广深公司辩称,由于受湖南省株洲地区施工任务的影响,当时列车到达广州站时已晚点10小时27分。在梁某媚与梁某雯检票时,检票员已将火车将晚点5小时以上的信息告知。检票员提醒可退票或者改签其他车次,但二人仍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车站电子屏幕上也打出明显提示。广深公司认为,他们已在最大范围内承担了告知义务,并将火车出发前的整理准备工作比正常标准压缩了2小时35分,据此乘客要求其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3年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梁某媚与梁某雯人不服并上诉至广铁中院。
今年3月24日,广铁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梁某媚与梁某雯候车前已被告知列车晚点,且在五个小时以上,旅客可依法全额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车。二人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的行为,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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