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晓菲
实习记者 肖 灵 北京报道
2014年4月8日,对于舒勇,这位在沈阳做了30多年生意的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欧集团,由沈阳欧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原董事长来说,可以说是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
下午3点多钟,舒勇陆续收到17家 亚欧集团全部开户银行的电话,通知公司17个银行账户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就此,一家账面总资产近10亿元,员工上千人的民营企业骤然停摆……
这一切缘起13年前,亚欧集团为合作企业辽宁宏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宏基公司)两笔共计5830万贷款提供的抵押担保。
不同于一般贷款中的担保行为,这一担保当时主要是为了帮贷款逾期的宏基公司获得一笔4530万的“转贷”和一笔1300万的新增贷款,而亚欧集团的好处是,可以使用这1300万新增贷款,以及4530万“转贷”中的1473万。
这两笔贷款的银行是建设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简称建行大东支行)。站在银行角度,其主要目的是盘活宏基公司不良贷款资产,转为正常。
13年间,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今,亚欧集团成为了1300万贷款的贷款主体,同时为宏基公司的4530万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而自身却没有使用一分钱,并惹下了一身长达10多年的诉讼。此时,债权人也变成了一位自然人。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事件中涉及到了银行控制不良指标常用的借新还旧、过桥贷款、贷款平移、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操作手法,13年后的今天依然盛行。
一份批复两个合同的“变通”
事情要从宏基公司4530万原始贷款说起。
时间倒回1998年10月,宏基公司与沈阳大东区政府基建办达成有偿转让协议,有偿受让龙腾大厦在建工程项目,其中宏基公司付出的代价之一便是,承担大东区政府基建办和大东区检察院在建行大东支行两笔本息共计1630万的债务。此时这两笔债务已是呆滞贷款。
协议之后,辽宁基建为了偿还这1630万债务,以龙腾大厦流动资金之名向建行大东支行申请了等额贷款。如此,呆滞贷款得以盘活,宏基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
政府为偿还债务有偿转让在建工程,这一至今依旧普遍的操作背后,却是银行贷款支持的背书。2003年来自大东区政府基建办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如果建行大东支行不同意给予宏基公司工程贷款1.4亿元,我办也不会将龙腾大厦项目工程转让给宏基公司。”
而建行大东支行后续贷款支持的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到2000年底,宏基公司在建行大东支行新增贷款2900万元,亚欧集团开始以欧亚假日酒店提供抵押担保,加上之前的1630万,共计4530万元。
显然,至此,龙腾大厦尚没有完工,宏基公司的债务依然需要借新还旧。于是,建行大东支行向省行申请办理“转贷”,并获得建行辽宁分行的同意,即建辽信(2001)378号《关于对宏基工贸公司贷款的批复》。
批复内容为,同意建行大东支行向宏基公司发放流动贷款1300万元,期限为2年;同意为宏基公司4530万贷款办理转贷,期限为3年。以上两笔贷款条件是:1.新增贷款全部用于欧亚酒店的开业准备;原4530万元贷款以欧亚假日酒店抵押,新增1300万贷款以亚欧集团另一房产抵押。
这一批复,以及随后由此而生的两笔贷款合同成为日后案中案所有矛盾的根源。
首先,2001年12月,建行大东支行与宏基公司签订了转贷贷款合同,主要内容为:贷款金额4530万元,起止期限为2001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28日,贷款用途为偿还1998年、1999年宏基公司所欠建行大东支行的债务。但同时又约定“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相关内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与贷款用途栏中所填写内容不同的是,借款申请书中表示,申请其中3057万转贷用于龙腾大厦,待完工后用售楼款归还。其余款项,也就是1473万元,用于欧亚酒店,待开业后用利润归还。
其次,1300万的新增贷款亦在上述批复的基础上做了“变通”。由于宏基公司此时还有欠息,无法新增贷款,加上新增贷款的抵押为亚欧集团在建工程,贷款申请人与在建工程抵押人需要为同一人,最后,新增1300万贷款的主体直接变成了亚欧集团。贷款合同在2012年1月签定,期限从2002年1月18日到2004年1月28日。
在具体解释这一个批复两个合同时,舒勇强调,亚欧集团当初之所以同意提供抵押担保,是有附加条件的,其一,4530万中有1473万用于欧亚酒店;其二,给宏基公司的1300万贷款用于欧亚酒店;其三,为宏基公司龙腾大厦项目提供封闭贷款;为宏基公司新增6000万贷款用于龙腾大厦建设。其中,第一、第二写入了贷款申请书。
当然,亚欧集团与宏基公司是生意场上长期合作的伙伴,这也是舒勇答应提供抵押担保的“私心”之一。
但是,即便写在了贷款合同中,两笔共计5830万贷款的用途也并未如舒勇所愿,而是先后都用于了偿还宏基公司所欠银行的贷款和利息。舒勇表示,提供抵押担保的亚欧集团,从始至终,没有使用到任何贷款。根据法院判决书查明事实表述,亚欧集团在获得1300万贷款当天,便向宏基公司支付了910万,“剩余390万后续也给了宏基公司。”舒勇表示。2004年1月和12月,两笔贷款先后到期,宏基公司和亚欧集团均未偿还,最终两笔贷款还是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白纸黑字”之外
贷款成为不良后,舒勇长达10年的诉讼之路也便开始,直到今天。
2010年初,亚欧集团同宏基公司一起接到了中诚信托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这是与4530万贷款相关的第一次诉讼。
悄然之间,中诚信托已经代替建行大东支行,成为4530万贷款的新债权人。殊不知,这一债权早就几经易手。2004年6月,建行大东支行将此贷款的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沈阳办事处。同年11月,信达资产又转让给东方资产大连办事处。2006年12月,东方资产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中诚信托担任信托受托人。
就在诉讼开始不久,一位牛姓自然人又从中诚信托手中接手这一债权,案件也因此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很显然,在这次诉讼中,债权人要求宏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30万及其利息,亚欧集团行使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之一亚欧集团则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我们之所以愿意担保,就是因为银行答应新增1300万贷款给我们用,还有近1500万转贷也给我们用,如今我一分钱没用着,担保怎么能成立!”舒勇反复强调自己十多年来一直在强调的理由。
2012年3月,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宏基公司偿还牛姓债权人4530万本金及利息,而亚欧集团免除担保责任。
但因为宏基公司实际已无偿债能力,牛姓债权人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案件发回沈阳中院重审。
2014年3月24日,沈阳中院二审判决,亚欧集团对其中3057万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可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法院的理由是,4530万贷款的合同中,偿还旧债的贷款用途与三方特别约定的借款申请书中的用途并不冲突。但建行大东支行将4530万贷款直接划扣全部用于转贷,改变了其中本应用于欧亚酒店的1473万贷款的用途,但利用另外3057万本应用于用于龙腾大厦的贷款偿还旧债并没有改变贷款用途,亚欧集团知晓并认可这部分贷款的用途,因此亚欧集团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这一次的判决是将4530万贷款的担保责任进行了拆分,对此舒勇感到不解:“当初我们愿意提供的担保也是对4530万贷款整体的担保,条件是我们使用两部分贷款,一个是1300万,一个是1473万,一旦条件没有成立,整个担保就不成立,怎么可以分开呢?”
舒勇向记者提供的信息称,二审过程中发现,一审辽宁高院关于原债权人中诚信托认可的一些证据材料不翼而飞,并且作为人证的建行大东支行负责此次贷款业务的信贷人员,被牛姓债权人致建行的一封函件“恐吓”,未能出庭作证。
如今,亚欧集团针对二审又提起了上诉。
而另外1300万新增贷款合同的诉讼,则始于2005年。2005年,亚欧集团首先将建行大东支行诉至法庭,要求其撤销1300万贷款相关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理由是该贷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主体是宏基公司。
2006年,沈阳中院先后对亚欧集团、建行大东支行分别作为原告的案件两次判决,撤销亚欧集团为宏基公司批而未放的1300万贷款提供的抵押担保手续。但亚欧集团承担自己作为贷款主体的1300万贷款的偿还责任,理由是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如何使用,转给何人是自愿行为,不能因为贷款实际用于偿还宏基公司债务利息,就以此证明宏基公司为实际借款人。
“他们当初说,1300万先以亚欧集团为主体贷出来,把宏基公司利息还了,再给宏基公司贷款还钱给我们,把这1300万贷款消了。但是宏基公司的贷款就没贷出来。”舒勇后来才明白自己“栽”进去了,“打酒从提壶的要钱,我成提壶的了”。
据了解,此后建行大东支行的确多次向省行申请继续给予宏基公司贷款支持,但是均未获得批准。
目前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但亚欧集团一直没有履行1300万贷款的偿还责任,银行亦没有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舒勇称银行不愿意,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编辑 韩瑞芸)
作者:赵晓菲 肖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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