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2014年4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之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将会在2014年4月23日上午9点进行预算法三审稿审议,2014年4月24日下午3:30表决。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2005年启动修订,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审,2012年6月进行二次审议,目前已跨越三届人大。国库现金管理、地方债务是预算法修改的焦点。
在2014年预算法三审稿中,地方债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同时三审稿还提到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现在在预算法中提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有助于地方债的发行。但是地方债只是跨年度预算平衡管理的工具,但是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建立不影响预算法会给地方债务开前门。
从三审稿的内容来看,对地方政府发债还是比较谨慎。
首先地方债审批权收归国务院。目前一级政府拥有一级发债权,国务院不负责审批地方债务的发行。
其次,对于发债的主体进行了限制,即在国务院批准条件下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政府。
同时,对地方政府的融资模式进行限制管理,未来只能发行地方债券,限制了融资的多样化。
为进一步减少财政风险,对于地方举债资金的用途进行限制,规定只能用于一般建设,同时表明了债务资金要有还债收入,也就是后续要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对于债务规模限额的管理机构,不仅规定由国务院进行管理,而且还要报批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也要列入预算。
预算法在地方债务面前开了一个小口,毕竟还是按照国务院批准才能发债,表明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债务谨慎的态度:一方面地方债务管理方面在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谨慎的态度,防止开口过大以致地方政府发债过多形成危机蔓延成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乃至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作者: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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