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还表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这是保监会在4月22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后,正式出台险资信托投资计划的规范文件。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此外,保监会还强调,要重点监测以下五类投资情形:
(一)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
(二)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
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针对上述情形,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手段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和行业内部评估结果,要求保险机构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发挥监管效力。
依据保监会去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显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AAA以上级别的产品,资产认可比例为95%;AA级到AAA级,认可比例为90%;A级到AA级,认可比例为85%,A级的认可比例为80%;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非认可资产;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监会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可指示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即将成立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对其进行业内评估。
此外,保监会还对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的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提出了以下要求: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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