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端于2009年3、4月间,包商银行全球金融部某负责人在北京出差时遇到了包头人、时任中银国际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的柴鑫军。该负责人在双方交谈中抱怨,包商国债承销方面压力很大。柴当即表示可在国债发行招标时给予帮助,为其透露一些信息。
不久后,某期国债发行前一晚,柴鑫军电话告知上述负责人,他会在投标结束前几分钟给其透露投标信息,让其做好应急投标准备。第二天,包商银行果然在发行中“准确”中标,获利不菲。
此后直到2010年8月的一年多时间,包商在柴鑫军的信息指导下共投标13期国债,通过承销获利6000多万元,其中12次都以应急投标方式中标。
包商银行分管债券承销的一位高层领导在配合此案调查中也曾证明,前述全球金融部负责人向其汇报称,柴鑫军会提供一些国债招标的内部信息,打算尝试一下。合作三四次后发现柴提供的信息都很准确,虽不知消息源,但可判断应是从发行现场的操作室传出的。
作为回报,包商银行在相关高层同意后,于2009年7月至次年8月间,与柴鑫军指定的机构进行了一些债券交易,如将企业债或国债以双方约定的较低价格卖给柴指定的机构,或由柴在市场上买入债券后再高价卖给包商。
据了解,为方便利益输送,张锐在2009年5月专门成立新盛华盈公司,并在南京银行开设债券交易结算“丙类账户”。张锐碍于自己的身份,让其家庭司机阮某和朋友的女儿张某作为股东出面成立了新盛华盈。
资料证明,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间,包商银行先后与宁夏银行、交通银行、齐鲁银行等机构进行了7只企业债和3只国债的交易,均为逆向的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
和泄露信息给包商银行类似,国海证券根据张锐提供的信息多次“精确”投标,获利五六千万。期间,国海证券通过北京中商税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中商税通)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支付了1400多万元。中商税通收到钱后通过交易套取资金,转入张锐指定的账户。
审计署消息,2012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消息人士也表示,柴鑫军也因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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