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颖桦 北京报道
南纺股份的50万罚单,无疑让市场震动。
“这反映的是一个个案,但归根究底还是违规成本问题。”一位监管层人士对记者指出。
南纺六连亏难退隐衷
除了50万罚单与3亿造假的不对等之外,南纺股份所涉及到的追溯重述退市问题,更是多年 来让A股监管者两难的问题。
首先,南纺股份的造假出现在2012年以前,其在2006年至2011年间会计更正之后,真实业绩为连续六年亏损。然而,在此后的2012年到2013年间按照目前年报显示,其连续两年盈利。
这里面涉及到一条重要的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因追溯调整出现亏损的处理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第13.2.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是第14.1.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继续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三是14.3.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后,公司下一年度在净利润、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方面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而南纺股份按照上述规定来处理,在2012年5月3日起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未被实施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这条规定的出炉有其实践的来源。如果将视线拉回到2002年,当时的ST生态追溯重述后连续三年亏损,曾被作出直接暂停上市的决定,那时的市场特别是投资者反应强烈。
因而,此后《股票上市规则》做出了修改,对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的情形,首先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以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提示风险。此后是否暂停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主要取决于公司接下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这实际上是一种对现有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与历史公司情况的权衡。
“你让他退市是解气了,或者赔偿也是针对12年以前的股东,但是现在的股东怎么办?”一位市场人士就指出,“比如ST生态的股东,历史事项延伸到现在才发现,后期的股东不知情,如果对公司作出退市等处罚,对于公司现有中小投资者怎么办?”
“现行《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连续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是按照平稳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结合退市制度实践经验而进行的综合考虑。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数据披露前,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5月23日指出。
诉讼维权制度待进
不管是历史股东,还是现有股东,其权益都同样需要保护。
这就涉及到目前A股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问题。如果一位曾经研究过国外经验的监管层人士就指出,在美国很多类似的事情都是由法院来解决,由中小股东向大股东提出诉讼,证监会更多是对信息披露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管。
然而他山之石,并不能全然照搬至A股,集体诉讼机制的缺失、证券案件司法审理的难度等等,都让中小股东诉讼维权显得艰难。
但是至少在南纺股份上,诉讼或是可行之路,首现其已经具备了行政处罚的起诉前置条件,符合立案程序。
再者,其所涉及到的虚假陈述,是目前在证券类维权诉讼中胜诉概率较高的类别,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条件也更为完备。
然而,对于中小股东的诉讼维权还需要更多的推动。目前A股的公益诉讼机制已经建立,但仍鲜有案例。此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证监会法律部正在与最高院合作研究,如何进一步支持中小股东诉讼维权的相关措施。
但是回到退市制度本身来说,其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而且需要更快的推进。
在目前证监会落实新“国九条”的规划中,退市制度进一步改革已经被明确提出,这一次的退市制度改革会有不同。
根据证监会在23日的表态,新一轮退市改革的目标有四个。
一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
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
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其欺诈上市明确直接退市的提法,值得注意。
“这反映的是一个个案,但归根究底还是违规成本问题。”一位监管层人士对记者指出。(编辑 卜坚)
作者: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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