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国九条”到“创新11条”,随着大资管格局初定,监管层放松管制、强化事后监管的思路也逐渐落地。与此同时,各种“不适症”也随之产生。
6月25日,据知情人士透露,山东一家名为中房普惠的私募机构,在产品推介材料中出现“中国 证监会登记备案核准的私募金融机构(编号:P1001889)”字样。从效果来看,“证监会”成为其产品的风险背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上述编号为中房普惠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编号。同一天,基金业协会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基金业协会只负责备案,而无核准一说。
“备案制”在内地机构监管转型中,尚算是新鲜事物。
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类机构达到1048家。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上述中房普惠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可能因此极易误导投资人。
这并非个案。
与中房联合集团关系匪浅的另一家私募机构华融普银,此前在宣传通过宏源证券发行的一款券商专项资管时,声称“证监会批准”,则属于产品端的券商资管实施“备案制”之后,机构为了获得高“公信力”,向投资人打出的“烟雾弹”。
备案制度下纳入监管体系的机构众多且鱼龙混杂,尤其是这一类“冒名”模式,或是下一步大资管业“备案制”推进首度面临的难题。
冒监管机构之名
知情人士透露,中房普惠目前正在发行一款PE类产品,投资标的为山东易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募集规模5亿元,单期募集规模1亿元。
这款产品按照投资人资金规模和投资期限确定收益率,年回报率10%-13%。中房普惠与私募机构签订份额回购协议,用以保障投资人“保本保息”。
而上述“中国证监会登记备案核准的私募金融机构(编号:P1001889)”,即是出现在这款产品的宣传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这家机构于2014年5月4日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编号为P1001889。在协会公示名单中,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一览仍是空白。
这种将“基金业协会备案”描述为“证监会登记备案核准”的方式值得推敲。从监管主体来看,基金业协会尽管与证监会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不过在职能上已定性为“行业自律机构”。
6月25日,基金业协会一位负责人坦言,基金业协会只负责“备案”,并无“核准”的职责。同时,基金业协会也不对私募产品的风险进行背书。
同一天,全国人大财经委前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私募本身不存在核准,此说法存在虚假宣传嫌疑。
利用“监管层之名”增加风险背书的,并非只有中房普惠一家。另一个案例来自于同样与中房关系匪浅的私募类机构华融普银。
该公司此前与宏源证券合作推出的一款券商专项资管产品,在宣传中使用“中国证监会批准”一类的词汇,这只产品后遭到宏源证券一方叫停。
与中房普惠面临的问题一样,证监会对于券商资管产品实施备案制,并无“批准”一说。
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掌握的资料,尽管并未强制要求,但是一些中小私募机构成立之后,纷纷主动进行备案,其背后的缘由耐人寻味。
风险背书后的玄机
中房普惠和华融普银一类的“触雷”或许不是巧合,由于基金业协会的半官方身份,且目前私募备案制较为宽松,极易被私募类机构借监管层之名。
随着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出在即,对于这类问题的监管模式或有答案。来自监管层的消息显示,目前正在积极探索黑名单制度,对于不诚信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处分并公示。不过对于“冒监管层之名”提高公信力的营销模式,具体将实施什么样的监管策略,还有待进一步的监管细则出台。
“"备案"本身或许也需要更详实的信披规则以匹配。”同一天,北京某PE副总受访时指出。
按照其逻辑,“备案制”实施背景下,应该利用行政的强制力增加相关产品的信息披露。此前,非公募类机构和非公募类产品,并未被要求强制实施信息披露。
此前券商监管一直呼之欲出的“负面清单”模式,在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并未出现,只保留了“转变监管方式”与“深化审批改革”等措施。
除了监管层的风险背书之外,私募类机构另有手段,颇耐寻味。
中房普惠和华融普银还有一个共同点,即两家公司均把中房集团背景,作为宣传内容。而中房普惠在宣传中,也提到中房背后的国资委背景。
工商资料显示,中房普惠股东方为中房联合集团山西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内地市场冠“中房”名企业者众多,多为中房集团改制时历史遗留问题。其中中房集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推敲。华融普银兑付危机出现后,中房集团正努力撇清关系,两个案例遥相呼应,可见一斑。
而目前与中房“关系匪浅”的私募类机构众多,包括华融银安、中房联投、中房联合基金、华融金岚等渐成“系列”,这一类机构背后的“风险背书”也亟须厘清。(编辑 巫燕玲)
作者:李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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