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今年2 月 21 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以为,《广告法》(修订草案)对明星、名人代言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刑事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虚假广告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其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损害,是一种共同致害。也就是说,虚假广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共同行为造成的,所有参与致害者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明确规定,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广告荐证者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涵不够十分明确。这使得一些广告荐证者尤其是一些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肆无忌惮,对广大消费者形成误导,为虚假广告推波助澜。
广告荐证者在虚假广告中的恶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包括名人在内的广告荐证者在虚假广告中往往充当专家、患者或受益人的角色,夸大商品的作用和功效,特别是个别名人明星为了经济利益,在自己没有使用过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说话,严重误导消费者。在这类虚假广告中,广告商利用名人明星的影响力推销商品,而名人明星则滥用自己的影响力以获得高额广告费。让名人明星为虚假广告负责是与其社会影响力与生俱来的社会责任,符合法治社会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一些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故意为之。法律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不得以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对食品、酒类、化妆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这些规定,名人、明星不可能不懂。名人明星的影响力可以为个人带来巨大财富,同样也可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害,这就要求名人明星在代言广告时必须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必要时向广告主管部门和法律人士进行咨询,这样的要求对名人并不过分。个别名人明星所称的“缺乏辨别力”或将责任完全推给监管部门,是为了逃脱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的诡辩。
《广告法》规定,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或变相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样承担连带责任,这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是一个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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