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八条内容。首先,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协调有序发展。积极鼓励支持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出行服务,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第二,加快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共享。加快推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第三,严格驾驶员终端软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加强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比对验证,防止社会车辆利用手机召车软件从事非法营运。
第四,逐步实现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统一接入管理。加强统一接入和管理,逐步实现各类电召需求信息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转、全过程记录和播报。手机软件召车需求信息可在平台运转后推送至驾驶员手机终端播报,但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的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
第五,是保障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安全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违规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手机查询或者应答召车业务的,应当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进行。
第六,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价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当地的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第七,加强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市场监管。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第八,全面推进出租汽车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发稿:冯青/曹敏慧 审校:周煊/张子鹏/朱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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