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
从目前调查反映的情况看,福喜公司销售过期肉问题,即使构不成刑法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少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福喜公司作为肇事方,除了必须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对社会承担信用责任,更为引人关注的是下一步所必须承担的罪与罚的问题。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从目前调查反映的情况看,福喜公司销售过期肉问题,即使构不成刑法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少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销售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一定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福喜公司“问题肉”,尽管没有证据显示已造成严重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但可能足以造成这些事故或疾病,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值一提的是,该罪属于“危险犯”,并不要求损害结果实际发生,只要有足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即可构成犯罪。
如果福喜公司真的构成犯罪,将会在法律上面临“三宗罚”:一是对福喜公司的刑事制裁,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福喜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目前罚金刑是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方法,且刑法并未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设定罚金限额。
二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企业犯罪采用“双罚制”,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三是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企业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相辅相成的,并不意味着构成刑事犯罪就不承担行政责任。或许行政罚款可以由罚金刑来替代,但是吊销许可证等专业处罚种类还需要行政执法来完成。依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根据福喜公司负责人的表述,对于过期原料的使用,是该公司多年来的一贯政策,且由高层指使所为。如果此言属实,问题可谓相当严重,情节相当恶劣,危害相当巨大。吊销许可证是理所当然的“备选罚单”之一。
福喜公司涉嫌的“一宗罪、三宗罚”,不仅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更关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对此要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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