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玉敏
实习记者 王丹 北京报道
“99号文”出台后,信托以信贷类、通道类为主的业务结构难以为继,逐渐将回归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
近年来,越来越多银行及信托公司纷纷试水家族信托,但受托资产依然停留在资金、艺术品等。“股权是家族信托的核心资产,做家族信托的股权信托是其中的重头。”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良认为。
不过,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基本上都未装入股权。比如,一位企业家希望将自己企业的股权(或其持有的其他一些公司股权)装入家族信托,传承给子女,就在国内尚难实现。因为股权类家族信托,面临诸如受托人谨慎义务规制不足、股权信托涉税问题规制不足、信托持股上市存在障碍,以及股权信托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等问题。
为此,韩良建议,设立股权信托要实施“委托人中心主义”,这样委托人才会把自己的股权委托给信托机构;还可以增设“信托保护人”制度【在BVI(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地被称为“信托监察人”】;在法律方面,还应增设非交易类股权变更登记,明确此类变更登记是不交税的。
财产权属要不要转移?
根据《信托法》,股权是可以被作为信托财产的。
“股权形式的信托财产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韩良说。此外,《公司法》也允许委托人可将股权变更到受托人名下。
“从我国法律环境上来说,设立股权信托有一定的可行性,用"一定的"这个词,是因为国内还有很多的法律障碍。”韩说。
如果一位企业主要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可能存在至少两个困境。首先,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其次,受托人很可能很难进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原来的企业控制人,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控制权,他们可能会千方百计的把控制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一个委托人和受托人企业控制权之争”。韩良说。
《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法学泰斗江平也认为,我国的信托法因为缺乏相应的发展过程,所以民事信托部分有很大缺失。民事信托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一是信托财产归属的问题,第二是信托中的涉税问题。
我国税法并没有对股权信托征税进行明确的规定。《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法律中用到“委托给”这个词,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否有转移,但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因为股权需要变更工商登记以“视同销售”处理,而工商变更登记又需完税凭证,出现不给股权信托变更登记的问题。
中融信托执行总裁、家族办公室总经理汪岩焯则认为,信托法在制订时将财产设立信托表述为“委托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按其的理解,在委托人将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法如果不解释为财产权属转移,则信托制度就难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没有基础。且信托投融资实务中,不断出现受托人在以信托财产投资后向交易对手主张权利的案例,一般得到法院支持,由此可间接证明法院认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此外,股权信托还面临上市障碍。在海外运用股权信托模式,上市并没有太大障碍,但是要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却面临非常大的问题。“如果公司股权由信托持有,是无法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的要求的。无论主板、创业板还是三板市场,都要求股权清晰。监管部门曾明确指出,信托持股因投资人匿名以及容易规避很多监管所以不被接受。” 韩良说。
如果信托的设立涉嫌逃债等行为,也有可能被法院撤销。《信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VISTA借鉴:股权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
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家大多数是创业一代,对企业也有子女般的“感情”,很难放心把自己一手打拼下来的家业交给外人来管理;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由于对股权的管理可能并不专业,如果对于其谨慎性的要求非常严格,可能会造成赔偿责任。
早在1980年,BVI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在Bartlett v。 Barclays Bank Trust Co Ltd。一案中,受托人管理Barclays Trust Ltd。(BTL)的股票,在讨论公司投资政策时,被告在未采取尽职调查的情形下没有明确反对,使得BTL董事会决定从事两项风险性的开发项目,结果其中一个项目失败,导致BTL遭受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受托人败诉。该案也使BVI立法当局反思受托人在股权信托中的谨慎义务问题,引致了《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VISTA法案)的诞生。
VISTA法案限制受托人干预的权力,第6条规定,“受托人直接享有股权,但是为了防止其干涉公司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不享有投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韩良认为,VISTA法案规定的“董事会规则”(Office of Director Rules)还解决了股权信托的控制权问题。其允许在信托文件中包含谁可以担任董事或选取董事的标准等条款,例如,委托人可规定董事尽可以由公司股东的家庭成员担任,或规定由某个指定的人或者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的选任和撤职。
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探索股权信托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韩良建议,修改《信托法》,或者是制定股权信托的单行条例,以这种方式建立起股权信托的一个法律支撑环境。(编辑 付玉)
作者:李玉敏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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