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引明确表示,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而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指引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据知情人士透露,尽管“扶优限劣”思路明显,但对于其他级别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范围,与此前监管层的表态略有不同。
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闵路浩去年末曾表示,信托公司将至少分为创新型、发展型和成长型三类,实行分类监管:创新型信托公司除可做现有业务外,还能创新开展业务;发展型信托公司只能开展市场既有业务;成长型公司只能做基础性业务。
南方一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此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若信托公司后续提升等级较为容易,此项措施对行业发展就是规范和促进,但若门槛高、不方便,则会加剧行业分化。
当下信托业通道业务受到券商、基金子公司、银行的三重夹击,纷纷寻求转型,多位信托公司内部人士指出,此时对两类公司限制业务创新,对这些公司来说是致命一击也不为过。
发稿:缪媛娴/古美仪 审核: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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