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征求意见稿共19条,其中投资者需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券商需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资产状况评估、诚信状况评估、知识水平评估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应当配合有关评估的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资产状况评估,券商应当计算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总额,不包括其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对诚信状况评估,券商不得接受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情形的投资者委托。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券商应该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港股通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上交所可以对券商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券商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发稿:常银玲/古美仪 审校: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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