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明确,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将按照本市《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上海自贸区内的存量工业用地盘活。
《意见》指出,自贸区内涉及存量工业用地转性为综合用地的,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地价,同时对受让人提出四点强制要求:1.在保障公益的前提下,开发单位须持有全部物业产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割转让。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征得出让人同意。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须经得出让人同意,并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意见》还强调,自贸区内涉及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用地,出让年限不得高于20年。国家及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新兴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程序认定后,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
发稿:林李涛/何巨骉 审校:肖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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