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冀欣
实习记者 程文青 北京报道
酝酿多时,2014年修订版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初步方案终于浮出水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最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稿)》日前已下发各公司手中,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8月12日,监管方面也特别召集各家信托公司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议。
就多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的最新评级方案内容可见,监管层面加大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考评力度,而方案中一些“特别条款”中“扣分”及“限制最高级别”的设定,亦可管窥现阶段新一轮的监管要点。
三大模块综合评级:结果影响什么
早在2008年,监管层就曾颁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随后在2010年4月对该指引进行修订。而如今行业状况已生巨变,监管层面决议再次修订。而相对之前的评级体系,此番变动可谓巨大。
据了解,新的监管评级体系主要分为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模块。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
综合评级结果同样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以合规管理要素为前提,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
计分权重层面,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分别占比60%和40%加权计算得出,但最终评级不得超过合规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
例如“风险管理”模块,主要涵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净资本”四部分共22个评价指标。
就上述“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部分而言,主要观察五个指标:业务制度与流程、业务制度执行、风险处置、融资客户集中度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而在“资产管理”模块,则主要涵盖“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研发与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公司声誉管理”5部分共25个评价指标。
新评级体系亦通过评级指标的设定,对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做出引导。例如在“营销能力”部分,直销团队建设评价便占据40%权重。
按照监管方面的要求,监管评级应由银监会各级机构成立的评级工作小组完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年度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信托公司应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本指引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几位接受采访的信托业内人士表示,监管评级结果的影响主要有几
个层面,首先,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其次,也将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再次,评级结果将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除此之外,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例如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而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则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特别条款:哪些情况会被倒扣分数
值得一提的是,据了解,上述每个模块的总分均为100分,按得分多少确定相应级别,但在具体指标中还设定了一些特别条款,载明部分情况存在即扣分,或直接限制最高级别,对于最后评级的确定会产生直接影响。
而正是这些“加强版”的设定,亦可明显看出当前新一轮的监管重点,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监管方面对于信托业最核心和急迫的要求。
首先,被热议多时的“生前遗嘱”制度引入已进入实质性操作环节,在新的评级方法中被设定了较高的分数权重。
信托公司按要求制定了符合银监会要求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机构处置机制),且评估期内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得6分;制定了相关计划,但达到触发条件时未按计划执行得0分。
而未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已制定但多次修改仍未达到银监会要求则将被倒扣3-6分。
其次,从新的评级方法可以看出,监管层面对于行业声誉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不但设定了不小的分数权重,也是“倒扣分”条款设定最多的指标。
在“资产管理”模块100分总分中,“公司声誉管理”部分占据10%比例,其中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社会责任及品牌建设四部分。
其中遭到客户投诉,且不能及时完善处理,造成公开不良影响且受到银监会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记者向公司核实情况时,信托公司有意回避的;媒体和网络对公司进行负面报道后,不回应或延误回应的扣2分;由于自身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使得行业声誉受到损害的,每一事项扣4分;作为受托人因未尽责任等因素受到诉讼,或导致公司及行业声誉受到影响,资产管理能力受到怀疑的,每一事项扣2分。
再次,新评级体系对于信托公司股东层面情况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首先,部分情况将被倒扣1-4分,例如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等。
另有一些情况如若出现,“风险管理”模块将被限制最高评级,即不得超过4级,例如持股未满三年转让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
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挪用公司或客户资产等行为,则“风险管理”模块评级被要求不超过5级。
除此之外,监管方面对于关联交易的关注一如既往,新的评级方法中,关联交易规模占比超过40%的将被扣除2分。(编辑 韩瑞芸)
作者:冀欣 程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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