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修正草案四审:允许地方政府赤字 禁止提供担保
导语:在四审稿中还明确,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最近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从记者获得的一份预算法四审稿来看,对于地方债务还是保持了谨慎的态度,这也与记者在此之前与财政部门沟通获得的消息相同。
四审稿中规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四审稿上会之前,部分专家认为,现在地方债务由中央控制额度,并且决定是否发债太严格,应该将控制权下放到省,由省来控制,理由是中国各个省的财政基本面还是比较好的,需要发债的还是市县这一级。
在四审稿中,可以说基本允许了地方政府赤字也就是债务的存在,但是又做了严格的要求。对于地方债务,堵前门、开后门的意思体现非常明显。要求“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并且,“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之前在预算法吹风会中人大相关人士曾经表示,对于地方债务首先要是明确发债主体,现在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省不是哪个省都能发,哪个省能发需要国务院批准,这是主体。
在四审稿中还明确,“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追加了“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上述人大相关人士称,关于资金用途,是四审稿中增加的,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这也是中央文件和中央确定的,为了对地方债实现从严从紧管理。因为资本支出是同经常性支出相对的,能够形成资产的那些支出,不能用于消耗、不能用于当年度消耗掉,这是对举债用途和举债资金做的规范。
四审稿中进一步强调,除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外,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形成举借任何债务,除了预算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另外,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规定的问责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是撤职和开除。
全国人大相关人士解释,这是希望通过一系列的规定,达到一个目标,就是对地方政府债务一方面开前门,同时堵住后门,从严从紧管理,今后地方政府的债务都在人大规定的大盘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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