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2014年6月25日晚,泸天化曾发布公告称,公司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41010号),对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指出,这次处罚之迅速,在中国证监会处罚史上所仅见,3亿多的重大关联担保未披露事件,从2014年6月25日立案调查至2014年9月4日作出处罚之间,只用了两个月多的时间,此表明中国证监会工作效率大为提高。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泸天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泸天化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则指出,在泸天化信息披露违法期间,公司股价持续上涨,2014年4月29日最高成交价为6.38元/股。在信披违法事项披露后,股价持续下跌,截至2014年6月26日收盘价仅4.01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泸天化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于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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