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机构自查和监管核查。其中,机构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127号问重点检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贩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等是否存在不合规问题,如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放在一般性存款核算;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买入贩售(卖出回购)项下业务存在接受或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等。
140号文重点检查同业业务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未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经营权,未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全部同业业务经营;二是法人总部未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存在办理无授权、超授权或无授信授权、超授信额度业务的情况;2014年9月30日之后未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结算性同业存款除外)由专营部门经营。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照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内部问责。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人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三是由会机关对口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
《通知》并明确,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日-9月30日新发生和截止9月30日有余额的同业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通知》要求,各法人机构于104年10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对口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本机构同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127号文和140号文的执行情况;自查情况以及对自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和内部处理情况等。
同时,各银监局将辖内法人机构自查和核查情况按机构类别分别汇总后,于2014年12月12日前分别报会机关各对口机构监管部门;会机关监管部门于2014年12月19日前完成本条线各法人机构同业业务自查和核查情况汇总后,抄送银行一部。并要求报告内容涉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分析,包括总结归纳现场发现的各类问题、风险隐患以及形成问题、风险隐患的原因等。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丁亮/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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