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 查的通知(简称银监办发[2014]25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银监办要求各法人机构要于2014年10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附表报送对口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本机构同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140号文的执行情况;自查情况以及对自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和内部处理情况等。
对于140号文的落实,银监办主要是检查商业银行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和同业业务的专营情况。
其中,银监办对商业银行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重点检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一是未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经营权,未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全部同业业务经营。二是法人总部未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存在办理无授权、超授权或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业务的情况。三是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法人总部未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未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情况的检查,银监办将重点检查以下不合规问题:
一是,2014年9月30日之后未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结算性同业存款除外)由专营部门经营。
二是,存在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或在已开立账户下叙作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未及时销户,以及其他经营同业业务的违规行为。
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本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时,未做到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未保持独立性,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是,对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存在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的情况。
五是,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未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仍授权分支机构对外签署合同,专营部门未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并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六是,专营部门设立分部的,分部人员未由总行专营部门直属管理,分部的人员、业务、系统与分支机构存在交叉,分部的资产、负债、损益未归属总行专营部门,仍在分支机构账面体现。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丁亮/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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