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我国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专家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责,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加强存款人保护
专家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从过去的“隐性全额担保”到未来的“有限赔付”,存款人在获取赔付时会否面临存款的损失,是广大储户最担心的问题。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即便是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隐性全额担保并不存在”。
业内人士介绍,2004年人民银行[微博]、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微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已明确对储蓄存款以外的大额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及对公债权(含企业存款)不予收购的政策。
而在实际赔付中,过去由于存款缺乏法律保障,存款人对于“存款安全”没有稳定的预期,实际处置中大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往往陷入“救火式”的被动处置,不能确保及时赔付,所以只要有出“问题”的风声,老百姓的第一想法还是先把钱取出来,大家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挤兑。近年来个别小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是例子。
业内人士表示,“有限赔付”是指存款保险可以使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
“根据存款分布的一般规律,通过设定一个适当的存款保障限额,可以确保99.6%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100%的安全保障,如果考虑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多个银行开户,事实上可获得的存款保障将提到更高。”
“另外,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需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因此也不会出现损失。”专家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对存款人可实现及时赔付。例如银行周五关闭,周一就完成存款转移或赔付,这就在赔付效率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出了问题,老百姓不仅“肯定能拿到钱”,而且还能“马上拿到钱”。对于单位存款,由于按照原来的政策并不享受保护,所以存款保险制度无论为单位存款提供多少限额的保护,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强。简言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引入了限额保护的概念,但由于其赔付更明确、更及时、更有保障,而且为绝大多数存款人都提供了全额保障,因此存款人整体上在资金安全方面感觉更“踏实”。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专家介绍,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除了通过制定和公布法律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外,存款保险制度还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完善国家金融安全网,使银行更健康,使储户的存款更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储户不用交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不在于收取的保费有多少。”分析人士表示,“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的数目会很小,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问题的关键是引入一种新的机制以稳定存款人信心。”
业内人士指出,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具备内在动力主动加强对问题银行及其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个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宣布明确的法律保障政策,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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