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2月11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赵瑞希)成交10.5亿、非法获利1883万的基金“老鼠仓”操盘手马乐一审仅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一“轻判”结果引发了检察机关的层层抗诉。在首次抗诉被驳回之后,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后认为,该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专家认为,这一案件引发层层抗诉,核心争议是量刑标准之争,凸显了我国相关法律在惩治金融犯罪方面存在争议,亟需细化。该案的进一步走向,将对类似案件产生重要的示例作用。
马乐“老鼠仓”案“判三缓五”遭质疑 检方层层抗诉直至最高法
在对马乐“老鼠仓”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元。
虽然这一事实得到法院认定,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乐“有自首和主动退赃情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为由,做出了“判三缓五”的一审判决决定。
然而,公诉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于4月4日对该判决提出抗诉,并获得广东省检察院支持。但经2014年9月22日公开审理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再次以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为由,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然而,争议并未就此结束,检方抗诉之路仍在继续。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认为该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争议焦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但正是这一标准,成为此次检方和法院的争议焦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则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此次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检方和法院对“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句话有不同的理解。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个是情节严重,一个是情节特别严重,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规定,包括起刑点、非法所得等有一系列的明确规定。虽然目前没有发布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但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很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就是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来处罚。因此,马乐的行为应当在“情节特别严重”所对应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量刑幅度内量刑。
但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对马乐“老鼠仓”一案的刑事裁决书中写到: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以此为由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对“老鼠仓”量刑亟需明确标准,提高惩罚力度
自2011年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韩刚成为“老鼠仓”获刑第一人以来,几年来陆续有“老鼠仓”被查,但入刑时间均未超过4年。
韩刚非法获利30.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许春茂非法获利20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李旭利非法获利107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非法获利1242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汇添富基金经理苏竞非法获利365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马乐非法获利188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然而,与以往不同,此次检方拒绝接受“老鼠仓”量刑过轻现实,层层抗诉直至最高法院,不论结果如何,都将对严惩“老鼠仓”产生重大影响。网友“律师邓海峰”说:“(此案)在法律适用上让高法高检定夺,更具有指导意义。”
不少普通投资者向记者表示,“老鼠仓”的非法获利都是普通中小股民的“血汗钱”,但仅因为主动退赃就可判缓刑,有“花钱赎身”嫌疑。如果舍得花钱,就能免除牢狱之灾,将会进一步纵容金融犯罪。网民“不惑而立知天命”说:“法院如此判法,会鼓励更多人铤而走险—反正犯罪成本很低,不如搏一把。”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厉健认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存在重大争议,突出反映了“老鼠仓”犯罪相关立法滞后、司法惩戒“挠痒痒”的现状。”厉健呼吁:“尽快修订《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同时,尽快出台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让违法者"牢底坐穿、倾家荡产",否则,"老鼠仓"会愈演愈烈严重扰乱证券市场发展。”
作者:赵瑞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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