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将是一部既符合中国现阶段发展国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外国投资基础性法律,从而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财经》记者 王延春/文
管理30余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三法将被《外国投资法》取代,实现“三法合一”。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截至2月17日,约用一个月的时间广泛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等11章。
《财经》记者从商务部等渠道获悉,《外国投资法》不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管理对象,取消了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强化信息报告。
“全面报告加有限许可的管理制度,将从外资企业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再次开放。”商务部官员表示,大幅取消行政审批,企业只需要如实报告企业信息,如果信息不实,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外国投资法》还将纳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
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奠定了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目前中国吸收外资稳居世界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从最初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出口渠道,发展到今天带来现代服务业态、新型经营理念、高端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发展的引擎之一。
当下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分析,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为适应中国提出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一揽子”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再开放,商务部在一年前就着手启动“外资三法”的修改。
外资司副司长黄峰对《财经》记者表示,起草《征求意见稿》寄望,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发展要求的外国投资基础性法律,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期待《外国投资法》定位为一部发挥市场作用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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