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完成了创业板影视和医药两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修订工作,实行分行业披露,引入“不披露即解释”等条款、 取消“药品研发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等披露要求。
深交所表示,本次影视类和医药类指引修订有两方面特点。一是从灵活性角度出发,适当增强《指引》的适用弹性。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大都以强制性规定为主,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上市公司须统一严格遵守,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不利于发挥公司的主观能动性。
本次《指引》修订参考了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率先引入了“不披露即解释”条款,即上市公司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根据个别条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在披露原因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披露内容或不披露;同时还鼓励公司在未达到披露标准时参照《指引》自愿披露,给予其更大的自主空间,增强了《指引》的适用弹性,也体现了强化自律监管、发挥市场自身约束功能的监管理念。
二是从重要性原则出发,权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本次修订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促进信息披露简明化,同时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首先,《指引》在适用范围上引入了重要性标准,对于影视业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达到30%以上的适用影视行业指引,创新程度较高、注册申报在一定级别以上的药品适用医药行业指引;其次,新《指引》优化、调整了部分披露要求,如年度影视作品拍摄计划因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预计,改为按季度预计并披露;取消主观判断程度较高的“药品研发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的披露要求等。
此外,深交所还启动了对创业板节能环保、光伏、互联网视频、游戏和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起草工作。目前,部分指引已在征求上市公司意见,后续将陆续发布。
一直以来,深交所较为重视行业监管。2011年,创业板已开始在信息技术、影视、农业等行业试行行业监管;2013年初,创业板试点推出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4年上半年,创业板又将行业监管范围扩大至医药、节能环保、光伏、电子等行业。今年,深交所将以本次创业板行业指引修订为起点,更加深入地推动行业监管工作,适应市场化改革形势下对自律监管的新要求。
业内人士人为,分行业信息披露及监管,将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契合创业板公司特点,加大对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自律监管效能,落实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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