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认为,我国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建议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
贾康认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业已作出了总体指导部署,并把已有多年讨论的“司法独立”概念表述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从学理角度解读,司法独立不是为独立而独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领导干部干预”等以维护司法公正。但任何独立权力都不可以设计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公权力在司法环节上一旦“完全独立”,便也可能被扭曲和滥用,即手中执公器的司法人员,有可能由于私利驱动等原因而违背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可能的与合理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于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实际生活中,既有不独立而“长官意志干预”、“权力干预”的问题,又有具备独立性后自由裁量而徇私枉法的问题,各种司法不公的案件也往往会发生于后一种情况。
贾康建议,一是以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为原则,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审判依据、程序和生效法律文书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公众质询,力求以“阳光化”机制把司法人事“独立”时可能枉法的“无所谓”,变为“有忌惮、不好意思”的“有所谓”,也以此促进“办案责任制”不致流为空谈。
二是积极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制约司法的人民陪审员制,使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以有效实现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三是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的有效性,需体现在抗诉的可获得性及程序透明、公开上,改变抗诉无门、司法系统内“官官相互”式令人望而生畏的局面,也由此减少大量上访情况。
四是中纪委应把巡视组这种有效机制,覆盖于司法系统而联通问题案件的“苦主”或有关群众,高透明度地形成防抑司法不公的震慑机制与有力制约机制,长久制度建设上则可借鉴“廉政公署”经验使此种机制常态化。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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