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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消法实施1年无网购维权案 网络维权存5难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昆明3月12日电  (王艳龙)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12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一周年来,昆明全市法院没有接到网购维权方面的案件,但从法院维权角度看,网购维权存在五大难点,须消费者自身重视和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维护网购权益。

  近年来,网购因便利性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2014年11月11日“光棍节”,支付宝开场3分钟交易额突破10亿元,显示出网购的火爆,但随着网购的兴起,消费者如何维权也备受关注。

  “网购的标的一般都很小,维权成本比较高,因此,即使有,消费者也可能不太愿意起诉维权。”昆明中院民三庭副庭长何海燕表示,从全国来来,部分地区出现了网络维权案例,但都是标的较大案件,标的较小案例难以寻找。

  昆明中院认为,网购存在诉讼主体难确定。经营者仅在网络上简单地告知店铺名和电话号码,实际经营者和网店注册者难以确定,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原告举证能力弱。网购证据一般体现为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电子材料,此类证据极易造成丢失,不仅影响原告举证,法院在证据保全时也无从下手;诉讼管辖权异议大。网购纠纷中,卖家基本不公布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无明确标准,传统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确定规则较难适用;消费欺诈难认定。职业网购打假人频现,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存在争议;销售者责任难判定。如何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如何限定销售者的验明义务成为审理中判定销售者责任的5大难点,有待明确。

  “很多人上当受骗的背后还是贪小便宜的心理,所以消费者要冷静理性。”何海燕表示,网购中,消费者应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披露信息全的网络平台。购物时,不要轻信与产品宣传册一样精致美观的图片,要警惕过于低廉价格的诱惑。采用安全的网上付方式,要保存聊天记录、网页,向商家索要付款的凭证,用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另外,要加快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要从源头上要规范好电商的种种的行为。

  事实上,新“消法”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视为民事案件证据。这也有利于消费者网购维权。

  当日,昆明中院还发布了一典型案例。高某向云南兴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指挥官5654CC越野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有维修记录,遂以兴林公司存在“以旧充新”的欺诈销售行为主张兴林公司赔偿1倍购车款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某保留车辆所有权,由兴林公司赔偿其一倍购车款570000元。该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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