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18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高级法院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厦门一犯罪分子设立窝点,生产销售假冒台湾“金门”高粱酒商标的劣质白酒,金额达97万余元。厦门思明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志乞有期徒刑2年。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志乞以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的一处房子作为生产场所,并向他人购买印有台湾“金门”高粱酒的标签、瓶盖、酒瓶、纸箱、散装白酒和灌装机器,生产假冒的台湾“金门”高粱酒并进行销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乞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制售假冒“金门”高粱酒数量大,危害人体生命健康安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福建省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杨健民说:“金门”高粱酒是台湾地区著名的酒类,进入大陆市场后广受欢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酒类产品高附加值、易被仿制的特点,非法生产、销售他人具有知名品牌的产品,以此获取巨额暴利。近年来在福建多个地区市场上就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假冒“金门”高粱酒,这些假酒生产条件差、质量无保障,易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福建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处了一批假冒商标的犯罪分子。
作者: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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