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财经》杂志共同举办了“现代政府与公共治理论坛3——再论‘房地产税’”的论坛。任志强、许善达、王有强、俞乔、陈淮等嘉宾做了发言。以下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俞乔发言实录:
俞乔:我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一下,讲点意见。
首先讲财产税,它确实是一个单一的一项税。任何税都会扭曲,而且特别涉及到刚才许局长说所有的资源在流动的情况下,我们考虑问题不能从局部考虑,我们考虑这个问题,增收财产税,一个地方征收了,其他地方不征收,这就形成了税收上的差别,首先会影响什么?首先会影响资金的流动,资金流动的结果是什么?会发生两个重要的变化。第一个变化,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比例会发生变化。资金大量流出之后的话,这个地方的劳动和资本的比例,以前是均衡的,现在你劳动力过多了,资本相对稀缺了,出现什么情况呢?我们会看到,资本的回报下降,但是劳动的这么一个回报在下降,这时候你的工资就下降了。所以说凡是资本流出的地方,我们一定看到工资是下降的,而资本流入的地方,同时工资是上升的,这就是上海的例子,也刚好是苏州的例子。
另外还有一个现象是什么呢?土地卖不出价格。土地和资本之间也有一个均衡比例,如果在完全均衡的市场条件下,一般条件下,会达到这么一个比例。考虑到城市的区位优势,考虑到城市经济体的吸引力等等,如果仅仅是增加一个城市的税收,或者财产税高于其他城市的财产税,这时候就会形成什么呢?财产税高的城市的资金流出,资金和土地就会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持有土地的资金回报下降了,最后就会形成什么问题呢?形成劳动者和土地所有者共同承担。这长期是财产税的结果。
如果我们不搞这个级差,有差别的财产税,各个城市都拉平,全国统一了,有没有可能?理论上也是有可能的。但是这种情况出现,就会有资金的流动,资金就不投在房产上,投到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完全是可以吸纳的,比如股票等等。不仅仅考虑到一个行业,不仅仅考虑到一种资源,我们是考虑到多种资源,多种资源之间有一个配合的关系,这是第一个经济学的思考,我们要从理论上把这个事儿想清楚。
第二个问题,我比较同意任总讲的,需要全盘思考,不单单是税制改革的问题,对我们整个税收体制会发生重大的冲击。我们知道收税无非就是对几个方面收税,一个对主体收税,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第二对商品,第三是对资产收税。我们现在国家已经逐步开始走向富裕了,人民以前是没有财产,现在有了资产了,我们可以对资产收税。现在出现一个问题,住房到底是消费品还是投资品?这就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最后就涉及到我们国家总体的税收结果的问题。
总的一年的国民收入,就这么多,完了之后无非就是在政府和社会之间进行划分,如果我们这一个单一税种增加了,其他税制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什么问题?就会出现可能会超出我们的最佳税率的比例。
我们知道,当年里根要上台竞选,当时他在经济上不是特别懂,他是演艺界出身,口才不太好,需要别人出主意,怎么才能竞选成功。拉弗教授就告诉他,你就减税,只要减税的话,你就增加你的人气,大家会拥护你,而且政府的收入并不会降低,因为以前在民主党时期税负过重,大家不生产,你一减税,你的人气就上升。所以我们在思考财产税的同时,必须要思考其他的税制,其他的税负,我们甚至整体税制的改革问题。以前是考虑怎么把钱收上来,没有考虑我们怎么要放活水,养大鱼,要能够使经济长期可持续的发展,特别是要让民间有活力,这个问题的话,可能是需要深入的研究,在经济学上发挥两点。
第二点我想说的,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上,财产税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税。刚才任志强也讲到,我们是在一个公有制的基础上来收私有制的税。他这个说法呢,简而言之,但是是有道理的。我们从建国以来,基本走的道路就是剥夺有产者,到最后又给予人民以资产,走了180度的转弯,一个U型曲线。
现在最根本性的财产定义,我们还称之为不完全产权,这是根据1982年宪法,我们对产权的定义,跟土地相关的建筑.我们没收资产首先是从没收土地开始,从重建产权制度也从这一点重新开始,好了,到重建产权,到70年代末,一直到1982年宪法,规定了这么一条,真正对土地的定义到现在还长期沿用的就,1982年的宪法.1982年宪法规定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现在是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老百姓的这么一个拥有房屋的产权,所以说我们讲这个产权是不完全产权。根据产权的定义是一个Bundle,在香港也存在,在新加坡也存在,这里面可能产生问题就非常大。刚才也有这么一个提问者提到小产权问题,如果征收房地产税,不叫房地产税,我们叫财产税,准确的定义是财产税,有没有可能小产权房会遍地开花?有没有可能我们这么一个有限私有产权在经历了二十年、三十年之后,价格大幅度的贬水?到了70年期以后,还需要重新缴纳土地,这时候怎么定价?这都是一系列的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什么?我们现在有2亿多城市家庭,这是非常大的群体,我们对个体、主体进行征税,个人所得税也不超过三千万人,大概两千多万人的群体,如果我们开征房地产税,理论上我们要涵盖2亿多家庭,这其实对大家的私有财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征收.我们在理论上,我们在实际上、在法理基础上有没有做好这个准备?我觉得是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第三点我想讲一讲,国家治理体系和征收财产税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经验,财产税征收的话,对是居民进行征收,征收的我们称之为纳税区或者选区,constitunency,当时比较小,比较低层次,他是和民间之间是有高度互动的,比如钱用到什么地方,我们一个提问也提到这么一个问题。你是纳入一般性的财政开支,政府拿去修地铁、建工厂还是用在本社区?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或者开工资,增加工资?这是不一样的,这就很大差别的,这涉及到一个constitunency。
我们一步一步走向现代化,一个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什么呢?逐步要承认不代表不纳税这么一个根本系统。全球主要的发达国家,他治理的核心环节是什么?核心环节其实就是关于政府怎么样收钱,怎么样用钱,这个钱怎么管理,在议会和行政当局进行博弈。很多重要的决策都已经由行政部门主导了,因为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必须瞬间决策。但是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关于税收,财政的问题,显然是由议会、国会,行政当局两边进行探讨,进行一个博弈,然后进行辩论,最后形成了一个共识。这一块的话,我觉得可能是我们国家治理非常重要的一个,是需要把这个问题解决,这是一个好的出发点。我们把这个选区、纳税区往下走,这就是让老百姓真正关心自己身边的利益,知道自己的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花到什么地方去了,这是推动国家治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另外我补充一点资料,我查了一点资料,关于财产税到底占国家总的税收的比例,还有地方税收的比例,作为许局长的一个补充。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财产税占整个收入20%左右,如果把中央联邦和地方政府所有税收加到一块,也就7%左右,这也不是一个小的税种,也是比较大的税种。对德国而言,德国的州的所得税为主,德国也是联邦制的国家,他州的占60%,财产税占6%,德国的地方所得税占80%,财产税占18%,(斯堪的维亚),罗马、丹麦、瑞典,这些地方税种并不是财产税,是所得税,所得税占支配地位,日本我们临近的大国,他的情况和德国非常接近,只不过他的财产税稍微高一点,另外爱尔兰、荷兰、新西兰,他是财产税占绝大多数。所以我总结一下,税制的演变应该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多元博弈取得共识的结果,不能是仅仅用一方推,最后的话,恶果会非常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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