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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仓案嫌犯在地方法院获缓刑 最高检抗诉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 张媛)因最高检抗诉,被称为国内股市最大“老鼠仓案”的马乐案,于昨日在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再审开庭。马乐曾是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因其操控76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1883万元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其被判处缓刑后,最高检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昨日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马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审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发表了意见。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马乐案涉案交易累计达10亿元

  马乐大学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工作,2010年7月起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2013年,马乐炮制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曾轰动一时。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最高检首对经济犯罪提出抗诉

  一审宣判后,2014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2014年8月,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案的终审裁定是由广东省高院做出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裁定提出抗诉。

  据中国最大的法律检索系统“北大法宝”的收录情况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这是最高检向最高法在经济犯罪领域提出的首起抗诉案件。

  ■ 追访

  证券从业者炒股将解禁

  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从业人员禁止“炒股”,但该规定有望破冰。已实施17年的证券法在本年度迎来第二次大修,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根据修订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将被解禁,上述人员“炒股”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即便从业人员解禁,马乐的行为还是要被追究刑责”,马乐的辩护人张青松律师表示,这是因马乐的行为利用了未公开的交易信息,这一点明显具有违法性。

  ■ 背景

  涉内幕交易125人被查

  在某基金公司担任投资经理的王先生透露,2013年底开始,证监会对从业人员提出严打内幕交易,对各家基金公司和券商以及上市公司进行了一轮专门培训。马乐就是在该轮“严打”中的典型,当时被抓的还有好几个业内人员。今年,证监会发言人邓舸通报称,2013年下半年以来,已将从事内幕交易的125名个人、3家机构移交公安机关,这些案件涉及43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 名词解释

  “老鼠仓” 指证券行业相关从业者知道公司的一笔公用资金将要买某只股票,于是在股票尚在低位的时候,就用亲戚或者朋友的账户先低价买入这只股,当数量巨大的公用资金买入,股价瞬间上涨,他再马上卖出自己的股票,即可赚取中间的差价,从而获益。老鼠仓的本质就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广大投资者的钱,通过自己职务便利所获得的内幕消息为自己牟取暴利。

  ■ 焦点

  马乐案“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在马乐案中,地方法院认为马乐行为“情节严重”,遂作出了“判三缓五”的判决,但检方认为,马乐的行为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即应该判得更重,遂提出抗诉。在庭审中,检辩双方就案情事实、适用法律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控辩交锋。

  1 法院

  以“情节严重”作出判决

  马乐触犯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正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第180条第四款的内容。根据第180条第四款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8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就目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在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则要高出一个量刑档次。但马乐所犯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条文中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下应如何处罚。据此,法院以“情节严重”对马乐做出判决。

  2 检方

  马乐案“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检的抗诉书显示,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马乐“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于利用未公开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院终审裁定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做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马乐的犯罪行为,此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检方认为,首先,按照立法精神,《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第180条第一款的全部罚则,即“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其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法定刑亦应相当。再次,马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缓刑明显不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马乐的交易金额与获利,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辩方

  无明确规定时应有利于被告人

  马乐案开庭后,辩方就检方的抗诉意见提出以下几个辩护意见。

  辩方认为,法律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仅限“情节严重”的规定,本案的两审判决都较为客观。就社会危害性方面,马乐所犯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所区别,前者是业内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分析成果和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牟取暴利,但此举并不会直接对市场造成影响、或者说影响的范围程度有限;而后者的犯罪,则会直接影响股票价格,对股市产生影响,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根据案情,马乐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将所有的赃款退还,符合被判处缓刑的条件。辩方表示,在法律条文表述容易引起误解或者不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应该以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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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F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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