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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有望获税收优惠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税收政策也为企业“走出去”助力。

  7月14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举办“一带一路”涉税服务公益大讲堂,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最新动态,借“一带一路”东风,企业有望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缅甸、柬埔寨的税收协定正在谈判中,有望加快出台,将有利于在缅甸、柬埔寨投资的中国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而税收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如抵免政策、税收饶让、免税条款内容也有望增加。

  “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中国现已与53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并对其中7个早年签署的协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修订。

  税收协定谈判提速

  所谓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税收管辖关系、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开展税务合作,磋商解决涉税争议。

  税收协定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国税总局国际司副司长王晓悦在上述论坛上表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已经签署税收协定,比较迫切的就是缅甸和柬埔寨,根据企业的需要,目前这两个国家是主要的谈判项目。

  据王晓悦介绍,税收协定中避免双重征税多采用抵免法,其中有一个饶让条款是比较重要的。“现在我们对外签署的普通饶让有28个国家,定率饶让有8个国家。如果没有饶让,经过国内的抵免机制,企业其实未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个饶让条款对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在东道国的发展还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也在考虑是否把饶让条款拿到谈判桌上来。”

  所谓饶让条款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为吸引发达国家来华投资,多给与外资企业以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若没有饶让条款,外资企业在中国因税收优惠政策免除的税款,回归母国时需补缴相应税款;有了饶让条款,会将税收优惠部分的收入视同已经缴税,母国税务机关不得再征税。

  免税条款有望增多

  除了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也有望调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中税协曾针对“走出去”企业进行调研,不少企业呼吁实行“综合抵免”制度,放开间接抵免的层级等,这些呼应未来也有望落地。另外,“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承担高风险,造成的一些损失,未来也有可能获得一定税收减免。

  我国对于“走出去”企业所得税征管上,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但在2011年针对油气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给出了一个试点政策,即允许进行综合抵免。

  “分国不分项”允许企业将某国投资的所有项目一起汇总抵免,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负高低不等,在高税负国家投资较多的企业税负会偏重;“综合抵免”则允许企业将不同国别的投资汇总抵免,能对税负进行均衡。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政策,对企业而言不是太公平。

  国税总局所得司企业所得一处处长宋哲在上述论坛上表示,“三桶油”的综合抵免属于试点性质,目前还在探索阶段。从简化管理和降低工作量的角度看,综合抵免呼声比较高。但从油气企业实践来看,综合抵免制度似乎也没显示出明显的优势,没有比“分国不分项”节约多少税款。

  但对于放开间接抵免的层级,宋哲则表示,国税总局倾向于放开。但放开到什么程度,不同部门意见不一。“有一些部门不太赞成全面放开,希望有选择地放开,对特定的"走出去"企业有限制地放开,比如说海外的承包工程或者配合"一带一路"建设,这些都可以考虑。”

  中汇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巴海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为了合理避税,很多并不直接进行投资,而是在中间国设立新企业,以新企业的名义进行投资;有时还会搭建很多层级的股权架构。

  巴海鹰进一步表示,现在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抵免,最多允许到三层架构,未来如果放开,如放开到六七层,企业可抵免的范围扩大,将能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作者:周潇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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