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续推出了“人才20条”和“金融20条”后,上海又将推出“财税16条”,来支持科创中心建设。
8月31日,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支持科创中心建设若干财政配套政策等事项。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
根据会议消息,此次若干配套政策主要从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税政策引导效应、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出了16条财政配套政策。
根据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科创22条),上海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效应,支撑和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上海科创22条”显示,在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方面,上海要改变部门各自分钱分物的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科技投入专项资金,建立覆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项目投入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调整优化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
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专项),强化稳定性、持续性的支持;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同时还包括降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门槛,扩大对本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
而为了健全鼓励企业主体创新投入,上海要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落实国家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国家调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限制的规定、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国有企业,则是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分类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项目、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利润。
为了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则是要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争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普惠税制等在上海先行先试。
上海市委常务会议强调,要改革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全面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要注重政策的可操作性,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真抓实干,确保政策能落地、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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