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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将实行差异化薪酬制度 与经营业绩挂钩

来源:央广网 作者:庄胜春 郭淼 刘祎辰

  央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昨天(13日)正式公布。今天上午10点国新办举行有关国企改革的政策吹风会,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领导通报相关情况。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吹风会上表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2014年11月5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次《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方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改革任务:

  一是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对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是严格规范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可以采取当中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是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决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确定其薪酬也要考虑所在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不同经营规模的区别以及本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性。加强经营业绩考核。同时,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严格退出机制,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无论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都要在综合考虑有关群体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推动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调节不同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工作进展顺利。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已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改革方案除西藏外已全部批复,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改革方案正在履行报批程序,将于近期完成批复。中央部门和地方省级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从2015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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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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