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期已进入尾声,但社会上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仍层出不穷。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召集来自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研究机构、律所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8位知名劳动法专家、学者,就《办法》中与劳务关系联系紧密的第18条规定进行了研讨。11月2日,这8位专家学者联名向交通部递交了研讨得出的一份建议。该建议明确指出,专车新政中关于要求“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应当做出修改。
8位学者认为,首先,专车经营者的经营业态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除以劳动关系的方式使用驾驶员的经营模式外,还存在一些较为灵活、松散的非劳动关系使用驾驶员的经营模式,因此,《办法》第18条将所有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之间的关系限定为劳动关系,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值得商榷。
其次,我国正处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的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相比更加多元化和弹性化。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就业的形态之一。第18条规定不仅与“互联网+”时代就业形态多样化和弹性化的趋势不符,也与国务院相关文件所确立的“互联网支撑大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等精神不符。
最为关键的是,第18条规定中强制要求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不符。《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规定忽视了双方的合意性。
在以上研讨意见的基础上,8位学者主要对《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了两套修改方案。方案一:删除《办法》第18条中“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表述;方案二:将《办法》第18条中“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改为“可以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弱化规定的强制性。
前不久,在地方媒体举办的研讨会上就曾有交通方面学者认为,交通部公布的《办法》涉及范围太广,部分条例,尤其是涉及到社会劳务关系的条例应当谨慎制定并听取相关专业人士的建议。
据了解,此次也并非社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第一次研讨专车新政和向交通部递交建议。此前,有12位专家向交通部建议“暂缓推行《办法》”。而随着《办法》征求意见期的临近尾声,不少网友也在网络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大多数网友认为,作为一项被老百姓广为接受的新兴事物,专车应当被给予创新发展的空间。交通部则应该把更多的抉择交给市场,交给消费者,而不是简单的拿出一个《办法》,用文件来告诉消费者专车是什么,该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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