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赵晓辉、华晔迪)新股发行在暂停4个月之后即将迎来重启。伴随着此次重启,中国证监会推出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这一轮改革有何亮点,改革之后的制度与之前有何变化?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变化一:申购中签后再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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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次改革将改变申购方式,在坚持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前提下,网上、网下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
“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统计显示,2015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0.53%、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5.69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为了防止出现“中签不缴款”的现象,证监会将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变化二:小盘股价格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
此次改革中一个令人注目的变化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这意味着小盘股将没有询价环节,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价格。“此举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解释说。
据介绍,新股发行主要有询价和直接定价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运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要求,但发行成本低,发行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
“2014年以来已发行上市的317家企业中,31%的企业新股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以下,平均筹资额为2.7亿元,这类企业有降低发行成本的现实需求。”该负责人说。
变化三:企业欺诈发行保荐机构需先行赔付
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证监会决定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按照要求,保荐机构需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意味着有欺诈发行情况的,保荐机构需要先对投资者进行赔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此次改革还完善了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变化四:“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再设为发行条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本次改革在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进行修订时,将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增加规定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说来,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这不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证监会将通过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这些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督促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确保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要求。
变化五: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
据介绍,证监会拟出台《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
在这一机制下,证监会将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层将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者:赵晓辉 华晔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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