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朱星)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IPO之旅再起波澜,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曼石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昨日,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月公司”)总经理张建忠,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一份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决定书,该文件显示:上海一中院在执行新月公司申请执行中曼石油、陈少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曼石油、陈少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将陈少云和中曼石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决定自12月9日起生效。
中曼石油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主要从事钻井工程服务和钻机装备制造业务的公司。陈少云为中曼石油发起股东之一,招股书称,陈少云是替他人代持股份。
2013年新月公司以中曼石油、陈少云侵犯其商业秘密,致使其居间服务落空、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曼石油等赔偿。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判定中曼石油和陈少云窃取新月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处中曼石油等向新月公司赔偿2282万元。
经新月公司申请,上海一中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中曼石油部分房屋资产、部分股权资产已被查封,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有充分能力履行对新月公司赔偿,以解除上海一中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作者: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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