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贫是扶贫工作的重点,此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
8月下旬刚刚带队赴甘肃、贵州、广西三省区完成金融扶贫调研的国开行原副行长、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刘克崮日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现有中央监管部门及人员对农村经济、金融环境不熟悉,常采用城乡、大小、贫富一刀切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削弱了金融机构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他主张由中央政府制定县域金融监督管理基本要求和规则框架,并指导、监督地方实施,由省政府承担县域扶贫金融管理和监督职能。在存、贷款业务不出县的前提下,县域扶贫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乡村银行、扶贫小贷公司、微贷公司等可交由省政府自行审批,并在中央制定的相关监管要求和规则框架下负责管理监督。这是由于本地人员更了解本地情况,省政府相对比较专业,又比较贴近基层,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并较好处理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刘克崮认为,当前我国金融扶贫还存在多数县域扶贫金融机构存款外流严重、金融技术产品与贫困农户需求特征不相适应、“四权”抵押贷款普及率较低等问题亟待解决。
存、贷款不出县的金融机构省来批
《日报》:你认为有效的金融扶贫监管体制是怎样的?
刘克崮:我认为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因管理链条过长,基层人手不足,为规避风险,自然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抑制了县域扶贫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一行三会”远在北京,中间隔着省、地市、县几层,最后才到乡、镇、村里。县、乡要成立村镇银行和乡村银行等县域草根金融机构需要经省报北京来批,这不够合理,效率较低。同时,我国金融准入政策偏紧,未能构建起县域金融扶贫的宽松环境。如建立村镇银行仍受到一县一行的限制,乡村银行、微贷公司等新型县域金融机构的建立也很困难。
国际上有一些处理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分责的实践经验可资参考,如美国、德国对于存款源不出州,放款对象不出州的小微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州政府自批的方式,效果不错。业务跨州的机构则需要加报联邦批。
我们国家很大,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有必要借鉴国际上此类的好经验。不出县的金融机构,省政府批就可以了。我认为应该借鉴美欧的经验,积极而审慎地迈出这一步,对于存款、贷款均在本县域范围内金融机构审批权适当下放。
目前贫困地区县域的村镇银行不多, 在许多贫困地区有村镇银行的县还不到一半,直接服务贫困农户的金融机构更少。所以我同时主张探索建立更多贴近农户的乡村银行、农民银行、扶贫小贷公司和微贷公司等新型县域扶贫金融机构。
在服务范围不出县的原则下,对村镇银行等现行金融机构的新设和上述新型县域草根金融机构的新建均可由省政府按照中央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运作,并负责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考虑到省政府之前缺乏金融机构审批管理经验,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学习适应。各省在监管授权后,可以在省内选择三五个县先行试点,在获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到更多的县。
《日报》:如果将村镇银行的审批权下放到省,那么应该由什么机构监管呢?
刘克崮:我认为,监管主体应当是省政府,由省政府确定一个专门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作为地方政府内阁成员之一。在承担协助中央“一行三会”金融管理监督工作职责的同时,在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中央“一行三会”的指导和监督,具体承担省政府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和监督职责。
重点先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第一是省域内非存款、非公众类金融或准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等);第二是县域范围内的存款类草根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乡村银行等),存款类先从县域扶贫草根金融开始。
机构的建立可在目前大部分省都已建立金融办的基础上调整、补充、加强、完善相关职能,转为省政府正式的职能机构。
同时,中央要给地方金融管理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包括设立机构、人员的编制和提供业务、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指导。在机构编制上,可考虑在地方机构编制的总量内安排。人员编制上,可在本地域内中央地方相关金融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合计资源内统筹解决。从一些省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人员编制大多很紧,而中央金融管理机构在地方的各层分支有的部门人员数量较多。
土地使用权变现难解决
《日报》:不久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实际运行情况如何?
刘克崮: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四权(林权、农业机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普及率较低。金融机构能够接受的抵押品大多限于传统的土地和房产抵押方式,对于新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方式较少使用。
在针对贫困农户的小额贷款中,除部分地区农信社采用了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放贷技术,部分地区农行实施了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大棚等农村特色资产抵押担保方式外,其他金融机构大多仍然采用传统抵质押和第三方担保的放贷技术。
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品最大的障碍是法律关于土地产权规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现实操作的矛盾。首先,农村土地的抵质押不是产权而是使用经营权,产权不能易主。
其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利益变现问题较难解决。在调研中我发现广西田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模式有新的探索,运行经验也较成熟。该县2012年成立了广西首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产权交易鉴证服务、产权抵押贷款服务等业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利益交易提供了一个现实、可操作的利益交易平台。
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应该慎重。而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及相关利益交易的方式,可起到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的作用和效果。截至2015年6月末,该中心共帮助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113宗,银行放贷3.4亿元,田东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认真总结研究借鉴的。
作者:宋易康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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