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多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此次修法,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问题,以使相关法规与中国目前高龄少子的现状相适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和第42条关于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的规定。这被解读为将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昨日表示,在这次修法中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
“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争议非常大。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王明雯说。
社会抚养费于2002年自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开始征收。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征收的规模达数百亿元。
全面两孩政策宣布之后,社会抚养费的下一步引起很大关注和争议。有观点认为,虽然放开了全面两孩,但是依然存在生育管制,要控制三孩及以上超生,社会抚养费作为一个控制手段有必要继续。而更多人口学者、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们认为,当前中国已经进入高龄少子的人口新常态,人口的总和生育率连续二十多年低于世代更替水平。目前的生育意愿比较低下,从单独两孩遇冷就可以看到中国人口面临的严峻挑战。再加上目前社会抚养费95%以上的征收对象是两孩家庭,两孩一旦符合政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就失去了其绝大部分征收对象,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政策进行彻底改变。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曾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的意见。后来此事没有了下文。据知情者称,这是因为当时考虑到生育政策将很快进行较大调整,所以将其搁置了。
另据一位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委员表示,即使社会抚养费保留,也将在下一步对其征收程序、标准以及使用情况等,进行较大的修改调整。
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曾经公布对9个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的审计结果,表明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确定、拨付使用等方面存在大量违规行为。
作者:王羚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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