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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C“杠杆收购”俏江南的谜团解析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刘腾
原标题:CVC“杠杆收购”俏江南的谜团解析

  正如一个完美的收购可以带给人们无穷的回味一样,一个不完美的收购也同样可以带给人们教训和启迪,最近被媒体曝光的CVC对俏江南的杠杆收购就是这样一个经典案例。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虽然目前尚不能最终判断各家的输赢胜负,但案例中的资本运作、实操中的公司技术、争论各方的价值取向,却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启迪。

 

  近日,一则对俏江南兴衰的报道在网络上疯狂转载。该报道涉及近几年在俏江南身上所发生的种种事件,包括鼎晖退出、CVC接盘、张兰在港资产被当地法院封存、保华公司接手和张兰出局等一系列故事。

  2016年1月21日,张兰一方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陈若剑律师在回应《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己方的立场和事情的最新进展。

  不管该报道对俏江南的内幕存在哪些揣测,俏江南原董事长张兰的资产于2014年3月被香港法院查封、银行派保华公司接管俏江南是事实,目前CVC和张兰正就此展开对峙。据DEBTWIRE等多家境外专业金融媒体的详细报道,这一事件背后,浮现出梁伯韬执掌的CVC(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简称CVC)以1.4亿美元的银行杠杆融资贷款,再加上1.4亿美元旗下基金,杠杆收购价值3.8亿美元的俏江南集团的精巧案例,这个案例值得分析和回味。

  精巧腾挪下的杠杆收购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可知收购完成后几方的持股比例。CVC完成收购后,CVC持股82.7%,管理团队持有3.5%,张兰一方持剩余的13.8%。按照张兰持股13.8%对应的金额是约5000万美元,以此反推,CVC若按其出价完全收购俏江南,当时需支付的总金额约为3.8亿美元。

  由于张兰还持股13.8%,因此对应的约5000万美元没有支付,其次,支付是分期进行,协议设定了一些条款,由于达不到条款,有数千万美元按规定予以扣除。另外给管理层的3.5%的股份也一直没有落实到管理团队头上。

  据境外媒体报道,CVC用于收购的资金来自于两部分,一部分是1.4亿美元银行贷款,另一部分来自于旗下基金,金额约1.4亿美元。收购完成后,鼎晖所占的10.53%股份退出,张兰的大部分股份卖给CVC,最终形成CVC持股82.7%,张兰13.8%, 管理团队3.5%。

  收购经历颇多曲折。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13年8月,CVC即与俏江南签订了收购协议。按照最初的协议规定,CVC应该在当年9月支付收购款,而张兰将所有股权卖给CVC。但是,CVC一直迟迟未支付收购款,张兰于是在当年11月向其发函终止了协议。

  但是CVC当时为什么不履行8月收购协议呢?陈若剑表示,在2015年6月媒体报道俏江南被银行接管后,张兰的律师代表张兰以董事身份向CVC设立的收购壳公司La Dolce Vita 公司(甜蜜生活美食公司)拿到了外资银行2013年10月底才发给CVC的授信文件,也就是说直到当年10月底CVC的融资计划才完成了第一步。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当时CVC没有履行8月的收购协议,可能是由于当年9月CVC还没有融到银行贷款,没有钱,当然没办法履行收购协议。

  虽然2013年8月收购协议已经被张兰终止,但是CVC又主动找到张兰,表示还是愿意继续收购,这回双方再签了收购协议,并于2013年12月进行了股权交易。

  对于续签合同收购俏江南的原因,记者致电CVC寻求解释,至截稿时为止,尚未收到答复。

  值得注意之处是,CVC购买了俏江南82.7%的股份,而对一家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绝大部分投资公司收购股份不会超过20%,都是参股而不是控股。CVC当时为何如此收购?

  “CVC可能认为俏江南在香港上市没有问题,上市之后投资收益可能翻十倍甚至更多,占股收益极为丰厚,所以CVC才会坚持收购如此大的股份。”相关市场人士评论。

  特别分红计划收回成本

  除了银行贷款,CVC实际自己的成本是多少?

  张兰的律师陈若剑表示,据境外媒体报道,CVC除了1.4亿美元银行贷款外,还有1.4亿美元来自于旗下基金。但是作为一般基金行业惯例,CVC作为GP(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自己的出资一般是5%到10%,也就是说,具体到CVC公司的直接投资而不是募集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可能不会超过1400万美元。

  “在CVC接管俏江南经营第一段时间以后,俏江南执行了一次特别分红计划,金额为1400多万美元,这些钱等于是部分又回到了CVC控制的公司。”俏江南知情人士透露。

  如果情况属实,特别分红计划事实上让CVC回收了自己的成本。

  据行业人士介绍,2013年初,国家公布了“国八条”,实际上对公务人员在高端餐饮上的消费进行遏制,高端餐饮环境急转直下。而进入2014年,国家又进一步出台政策,提出餐饮要注意节俭,国务院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进一步限制了高端餐饮的空间。

  在不断恶化的环境下,俏江南的现金流更不如以前。据境外金融媒体报道,CVC与银行签订的杠杆收购计划,被抵押标的俏江南的现金流就处于银行监管之中。因此,银行于2014年12月即向CVC提出,因为现金流没有达到要求,CVC需要向俏江南增加投入资金6750万美元以弥补资金不足。

  陈若剑表示,从2014年年底,CVC就一直没有投入这部分资金。2015年6月底,CVC控制的公司有一笔约400万美元资金没有向银行偿还,直接导致了银行派保华公司进入俏江南,接管企业。

  此时就发生了香港法院仲裁冻结俏江南在香港资产的事件,理由是CVC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称支付给2013年入股的合资公司俏江南的资金去向不明。对此陈若剑表示,媒体披露的起诉原因并不属实,但是由于保密原因,其不能披露香港案件的具体情况。

  小股东对张兰的质疑

  针对香港法院封存俏江南在港资产,据媒体报道,张兰对CVC提起反击,她的矛头主要指向CVC抵押100%股权的不合法性。

  知情人士介绍,为了得到俏江南,CVC勾勒了一个美好前景,称CVC收购法国的知名餐饮公司,在国内也收购了大娘水饺、非常泰等餐饮企业,可以形成一个国际性大型餐饮集团,而同时会在收购后派国际管理团队来经营公司。

  “CVC既没有按照承诺派来国际管理团队,也没有按照承诺开新店,而是在2015年6月把俏江南甩手给银行不管了。”一位俏江南管理层人士说,他表示,CVC只派来了三四个人,都不是餐饮行业专业人士,其中一个管财务。

  而现在来看俏江南,虽然店面有所减少,但是经营仍然保持正常。“可能外界都不知道,直到现在,俏江南还保持盈利,只是现金流没有达到银行质押资产时的要求而已,如果CVC有长期投资打算,好好管理企业,怎么会让银行接手?”

  陈若剑认为,CVC向银行抵押俏江南资产贷款,不应把小股东张兰在下属公司的股东权益抵押,因为这部分股东权益不属于CVC,应该只抵押CVC82.7%的股份。

  “杠杆收购的案例很多,从来没有收购方未经小股东同意把小股东所持的股份抵押的案例。”陈若剑称。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陈若剑认为,CVC抵押给银行100%资产时,虽然银行发给张兰的通知书上CVC委派人员签字,但是没有张兰的签字。

  陈若剑出示了一份外资银行发给张兰关于银行抵押贷款的通知书,文件上张兰的签名是空白,他表示这是张兰最有力的证据,将以此以新的诉讼来起诉CVC。

  对于陈若剑方面对CVC的质疑,记者致电CVC求回应,但是截至发稿时为止,尚未得到答复。

  制定合理的收购条款至为重要

  “虽然退出了董事会,但是张兰目前还占有俏江南的股份,如果CVC抵押俏江南100%股份确实没有通知张兰,也没有得到张兰的签字,那这份抵押担保应该视为无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光合说。

  路光合介绍,担保在中国法律上规定有五种形式,其中股权质押担保要求必须有股东签字才能有效。

  这几年以来,高端餐饮市场每况愈下,经历了当初市场高速增长的辉煌以后,作为行业的领军企业,俏江南业绩几年来一直不断下滑。

  “张兰在和CVC签合同时,一定是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但是即便如此,如果你想保证企业未来有一个稳定的发展,仍然可以通过制定比较好的条款避免一些危机。”路光合表示,如果你想避免尚在盈利的企业被清算,或者股权被质押给银行,你可以在收购条款中提出要求。

  中国传统的企业家一般不熟悉资本运作技巧,更不知道什么叫杠杆收购以及这种收购面临的风险。路光合表示,如果你还保留着小股东的股份,又不想让这部分股权在未来大股东运营时遭受损失,你应该认真制定股权架构条款,保证你作为小股东未来在董事会的权利,而既然是小股东,退出董事会显然不可取。

  “不过话说回来,企业家谁也不是傻子,俏江南虽然最终落得被银行接管的命运,但张兰并不算失败,她在残酷的市场环境下仍然兑现了自己的股权,获得了一定的回报,只是没有她当初设想的那么好而已,”路光合说,“而许多创业者,在经历了辉煌后企业折戟,这种局面更差的俯拾即是。”

  “还有一点,”专业人士指出,“中国企业不懂资本运作手法,在聘用会计师、律师方面又往往不愿出高价。”他认为,像杠杆收购这样的手法,国外有众多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都是英文,国内精通这些条文的律师极少,如果想收购牵涉到这些财务手段而又想不出现法律问题,就应该聘用好的律师、会计师,包括国外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

  “比如这个案子,如果专业的律师坚持补充条款,保证张兰能把13.8%的剩余股份以5000万美元最终卖掉,那么得到的收益远远高于现在的估值,而相比5000多万美元,上百万美元的律师费又算得了什么?”

  俏江南与CVC交易和摩擦时间表

  2013年8月10日

  双方第一次签订收购协议,规定2013年9月CVC付款

  2013年11月13日

  因CVC未付款,俏江南宣布终止协议

  2013年12月9日

  双方签订《重述股权收购协议》

  2013年12月13日

  双方股权交割

  2014年1月

  张兰退出俏江南董事会

  2014年12月

  外资银行要求CVC增加注册资金6750万美元

  2015年3月

  香港法院冻结张兰在香港资产

  2015年6月

  外资银行派保华公司进入俏江南,接管公司

  观察

  根据此前的一篇报道,正是因为俏江南引入鼎晖投入的风险投资,签下苛刻的协议,导致了一连串反应:上市夭折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无钱回购导致鼎晖启动领售权条款,公司的出售成为清算事件又触发了清算优先权条款。日益陷入被动的张兰最终被迫“净身出户”。

  文章认为,俏江南国内上市失败,转战港股又失利,让投资已达5年之久的鼎晖急于退出,而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末之前实现上市,则俏江南必须要将鼎晖手中的股份回购回去,而且必须保证鼎晖的合理回报。

  文章假设鼎晖要求对投资有每年20%的回报,5年之后回购则超过4亿元。俏江南无力回购,只好履行当初双方商定的“领售权条款”。

  所谓领售权条款,指享有领衔出售股权的权利。即按照该条款,如果享有领售权的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则其余的股东都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且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款。拥有领售权的股东,不管他持股比例怎样小,都拥有在公司决定性的地位,可以决定公司股份卖给谁。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鼎晖选择了CVC,张兰只好跟着鼎晖把股份卖给CVC。而如果CVC购买股份超过50%,则触动了张兰和鼎晖之间的“清算优先权条款”。即出售股权所得金额,优先按照双方的约定满足鼎晖的投资回报,余下则付给张兰。

  这样一环套着一环的严密解释,确实令人叹为观止。但是,张兰的律师陈若剑否定了这种说法。

  “当初张兰和鼎晖签署投资条款,俏江南和CVC签署收购协议,具体的条款只有张兰、鼎晖的几个高层和CVC的几个高层才知道,而这几个人都表示没有对外透露。”陈若剑说。

  他认为,什么对赌协议、领售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等条款在很多投资案中都会签订,但是恰恰就在俏江南这个案例来说并没有签订。

  那么双方签订了什么条款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呢?

  根据陈若剑出示的文件,鼎晖和俏江南当初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和跟随条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8.11.2中所定的条款,鼎晖可以两种方式退出。

  第一,通过法定程序减少北京俏江南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股东行列,但是这种情况下鼎晖只能拿回两亿元本金,其他得不到。

  第二,鼎晖可以向俏江南或者俏江南同意的第三方转让股份,同时获得自鼎晖进入之日起其所占股份应获得的俏江南经营利润。由此可见,这不是一个对赌协议,而鼎晖退出只能获得很少的利润。

  那么没有领售权协议,双方签订了什么协议保证投资方的退出?陈若剑出示的文件显示的是“跟随出售权条款”。

  相关文件在8.9项下写明了这一“跟谁出售权”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俏江南大股东出售股份,则鼎晖有权利但无义务要求按照同样的价格向相关受让方出售股权。显然,这一条款对投资者鼎晖来说,属于被动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并非强势条款。

  “当初鼎晖进入俏江南是2008年,那时俏江南估值正高,前来洽谈的投资者一大把,而鼎晖仅仅投资占有10%左右的股份,张兰怎么可能同意和它签署苛刻的对赌协议,还有置自身安危于不顾的领售权条款?”一位行业人士分析,“以张兰强势的性格,鼎晖只能签署相对弱势的条款。”

  但“条款设计是一个复杂的工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需要签署很多协议。”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光合评论,“因此,不签对赌协议和领售权条款,并不能说明投资方在其他方面没有保护条款。”(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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