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将有可能在春节后引发一个投资者诉讼的高潮。”曾代理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知名律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断言。
填补法律空白
“《规定》部分地填补了国内法律空白,从《通知》到《规定》,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必须的规范体系。”
宋一欣指出,作为已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规定》部分填补了《证券法》、《公司法》中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承担规定上的立法不足,促进了中国证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规定》的出台,也避免了无胜诉权的投资者的不必要诉讼和可以防止滥诉。其本身是司法机构的介入证券市场的表现。
市场长期利好
针对目前各方对于市场难以及时接受新司法解释的担忧,宋一欣认为这是不必要的,与之相反地,《规定》立足于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出发点,明确了证券民事赔偿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充分保护投资者合理损失得到有效填补,同时达到对虚假陈述者民事责任惩罚的目的,它将促进被起诉的上市公司守法经营、诚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打击、遏制或警示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作用,从长远看是一个真正的利好消息。
“《规定》将强化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督功能,从而大大促进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对此,宋一欣坚信不疑。
诉讼高潮将至
《通知》比较简略,仅解决了法院立案难的问题,而《规定》则十分周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解决了法院审判难的问题,使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有了具体的依据,这不仅使2002年内各地法院受理的900余起案件可以顺利判决或当事人依此和解,而且也为今后新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或和解提供了指南。因此,宋一欣预计,2003年将会形成一个投资者诉讼高潮。
从新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看,《规定》明确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各种要件,如前置条件、诉讼时效、原告范围及胜诉权范围、被告范围和责任承担范围、诉讼当事人各方举证责任和要求等,并确定诉讼方式和受理、管辖、移送方式,特别是确定诉讼方式非常重要,建立非同城的投资者以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方式立案与审理,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讼累,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可以设想,2003年有可能出现投资者的诉讼高潮。
形成涉诉板块
对于新司法解释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宋一欣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大胆预测,证券市场将会形成一个新的“证券民事赔偿板块”。
宋一欣认为,《规定》颁布后,将会促进证券市场中形成“证券民事赔偿板块”,凡是已经被起诉或者可能被起诉的上市公司都可以纳入这个范围,它集中反映出违法违规和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上市公司的历史、动态和发展轨迹以及与现行股票投资价值的关系。
由于目前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壳资源仍属于稀缺资源,因此仍然会有人希望通过资产重组入主该上市公司,这样无形中“证券民事赔偿板块”与“资产重组板块”相联结,部分因虚假陈述而被套牢者还有望减少亏损甚至消灭亏损。
五大突破
据宋一欣透露,与过去的草稿相比较,正式出台的《规定》做了许多重大修改。据了解,正式出台的《规定》在草稿的基础上明确了前置条件最先生效的时间、加入“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使之可以列为被告、明确行政处罚被撤销则民事诉讼裁定终结、明确了重大事件的认定、提出了除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外的“不正当披露”概念、规范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与更正日的定义、对欺诈上市的投资者赔偿请求作了分类、增加了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退市情形以及停止交易或恢复交易情形等几处。
而从总体上说,《规定》的主要突破有五个方面:明确了原告范围、被告范围,并扩大到案件受理范围;诉讼形式上明确了审判方式可以采用单独诉讼,也可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而共同诉讼是采取人数确定的可以选择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归责与免责事由规定中,在归责原则上采取分类规定的方式;明确了损害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确定损失计算原则确定了计算方法。
宋一欣认为:《规定》有待完善
宋一欣认为,虽然《规定》部分填补了《证券法》、《公司法》中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承担规定上的立法不足,但其范围仅限于虚假陈述,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仍有待规制,并且,《规定》中有些问题没有涉及和解决,有必要在今后加以明确。
其一,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被处罚人若多个,有可能发生部分被送达、部分没有送达的情况,这时,不应当认为整个处罚决定均未生效,事实上,已送达部分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效力(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另一回事),而只是对未送达部分的不发生效力。
其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取得方式。目前投资者可以从中国证监会的网站及纸质《公告》中及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全文,但要获得财政部等其他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却比较困难。因此,投资者应当有从政府的公告媒体中获得信息的渠道,因为他们不能简单地依靠上市公司或违法违规者自行做出公告信息披露,事实上,也存在某些上市公司不公告或拖延公告情况。
其三、在《通知》后立案但根据《规定》则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予以驳回而非要求撤诉或判决败诉。
其四、没有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性质。行政处罚决定或判决有罪的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作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性前置条件,在实体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而行政处罚的结论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范围。
其五、根据《规定》,投资者可以使用判决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这样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种做法与诉讼制度不合。
其六、在基准日计算时,没有明确若该股票有A、B股的,计算流通股成交量时A、B股是应当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其七、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除投资者差额损失、利息、佣金和印花税外,还应当包括过户费。
其八、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濒临破产,而此时尚在投资者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内,则是发生的破产是否应当承认投资者的准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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