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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19版)

报告期内,公司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04.52万元、-5,920.41万元和1,326.07万元。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主要是未终止确认票据贴现以及银行短期借款的现金流入。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公司偿还银行短期借款支付的现金。

2020年度,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主要是执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派发的现金红利。

2019年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偿还信托借款及利息、偿还长期应付款支付的现金;2021年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新租赁准则下支付租赁费所产生的现金支出。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8、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2次股利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441.8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4日。权益分派后股数为10,306.9219万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欧晶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股利分配事项均已派发完毕。

2020年5月10日,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预期,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资产规模及盈余情况,为提高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公司按每10股派7.76元(含税)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共计8,000.00万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股利分配事项均已派发完毕。

4、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简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共有5家全资子公司,无参股公司,无分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注销或转让子公司或参股公司。2019年发行人基于属地管理的需要,注销欧通天津分公司、欧川呼市分公司,相关业务转至欧川科技、欧通科技管理。发行人子公司、已经注销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

1、呼和浩特市欧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欧通科技成立于2011年8月16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欧通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欧通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天津市欧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欧川科技成立于2014年10月29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切削液处理服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欧川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欧川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宜兴市欧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欧清科技成立于2018年5月8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切削液处理服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欧清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欧晶科技2018年9月12日将其拥有的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欧清科技用于实缴出资,欧晶科技用以实缴出资的银行承兑汇票已由欧清科技背书转让,且已于2019年5月25日到期。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6月4日出具天职业字[2020]30338号《宜兴市欧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9月12日止,欧清科技已收到欧晶科技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900万元,其中400万元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以票据出资。

欧清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欧晶成立于2021年8月10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宁夏欧晶的基本情况如下:

宁夏欧晶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宁夏欧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欧通成立于2021年8月25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宁夏欧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宁夏欧通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发行人分公司

1、呼和浩特市欧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欧通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8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通科技的天津分公司,注销前主营业务为切削液处理服务。2019年9月19日分公司注销。

欧通天津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天津市欧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欧川呼市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川科技的呼和浩特分公司,主营业务为综合水处理服务,2018年1月欧川呼市分公司综合水处理服务转至欧通科技,2019年9月发行人对综合水处理服务进行了资产剥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均不再从事综合水处理业务。2019年11月29日分公司注销。

欧川呼市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按顺序投资于以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超过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部分,公司将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上述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并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先期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硅材料被广泛应用于晶体管、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等的制作,应用领域广泛。近年来,随着光伏及半导体产业的高速发展,硅产业下游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半导体、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驱动上游硅材料的需求快速增加,带来石英制品等上游配套行业的需求持续增长。

公司在多年从事石英坩埚、硅材料清洗、切削液处理的研发、生产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公司强大的技术和研发实力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公司客户高度集中的风险

公司所在行业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下游客户单晶硅片生产商中环股份与隆基股份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双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倾向于建立自身的供应商体系,对配套供应商进行认证,并与其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由于下游行业的上述特点,公司存在客户高度集中的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对第一大客户中环股份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52%、90.61%、89.12%,具体销售情况及模式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之“(四)主要产品及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情况”之“7、发行人向大客户中环股份的销售情况及模式”, 2019年、2020年、2021年对第一大客户中环股份关联方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9%、3.59%、2.05%(2020年11月30日,因股权结构调整,中环股份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并纳入中环股份合并报表),如中环股份及其关联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9月28日,中环股份公告披露TCL科技成为中环股份间接控股股东,中环股份实际控制人由天津市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如果本次股权结构变化后中环股份的经营策略或管理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影响到发行人与中环股份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而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只、元/吨

2018年至2019年,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2020年、2021年,除石英坩埚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出现一定幅度的上升外,公司服务业务的平均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虽然公司不断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营业收入呈现增长的趋势,但目前光伏行业尚未实现平价上网,在降本增效的行业发展趋势下,公司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可能进一步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硅材料清洗业务、切削液处理业务采取成本加成为基础的协商定价原则,每年都会进行年度定价,该定价机制保持了一贯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价格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但由于成本下降与价格下降并不同步,且幅度不同,导致了发行人上述业务毛利率在报告期内没有出现下降,且毛利率高于中环股份预计的成本加成率的情况。报告期内,中环股份依托其掌握的行业规律、发行人的降成本措施、业务量的变化等信息,持续与发行人协商降低定价。后续,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的实施降本措施或者不能提升品质、技术、行业地位等竞争优势,或者发生下游行业景气度恶化、需求量大幅下降、未来国家对光伏行业的补贴政策出现大幅调整的情况,则公司硅材料清洗业务、切削液处理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在发行人与中环股份的年度价格谈判过程中,中环股份对硅材料清洗业务预计的成本加成率为10%至15%,中环股份对切削液处理业务预计的毛利率为15%,双方以上述成本加成率和预计毛利率为基础,经协商确定年度价格。

因行业技术进步降低成本的内在需求,中环股份认可相关研发费用支出可作为预计成本在报价中予以确认;作为人工密集型的硅材料清洗业务,发行人的人工成本低于中环股份测算的成本;年度定价后,发行人自身的降本增效、业务量变动等其他因素降低成本。因此,就发行人而言,发行人在自身实际成本的基础上以20%至30%的毛利率对客户进行报价,双方在对各项成本的核实、未来业务量的预计等基础上,进行多轮谈判最终确定价格。报告期内,发行人硅材料清洗业务和切削液处理业务的各年度实际毛利率分别为22.76%、25.75%和19.48%以及14.24%、23.01%和30.07%。

如果未来中环股份依托其行业地位,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实际毛利率信息,在年度价格谈判时通过压缩预计成本或协商降低成本加成率及预计毛利率的方式与发行人协商降价,则发行人与中环股份就上述两项业务的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如果在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不能持续有效的实施降本措施,或者中环股份的需求量不能大幅增长从而起到摊薄发行人成本的作用,则发行人的硅材料清洗业务及切削液处理业务存在实际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三)石英坩埚产品销量出现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石英坩埚销售数量分别为89,731只、75,840只、84,030只,石英坩埚销量呈现先下降后回升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石英坩埚有效使用寿命大幅提升且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石英坩埚平均尺寸不断增大,客观上导致了客户单位炉台单位时间的石英坩埚耗用量减少,2020年度石英坩埚有效使用寿命增长速度高于客户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从而导致2020年度石英坩埚销量呈下降趋势,2021年由于发行人客户业务规模扩张速度远超石英坩埚有效使用寿命增长速度,导致石英坩埚销量回升。虽然石英坩埚产品具有易耗品的特性,且基于中国光伏行业持续发展、客户中环股份产能不断扩张,长期来看石英坩埚销量不存在天花板的情形,但短期内,仍可能因技术进步持续提升石英坩埚使用寿命,进而导致公司石英坩埚产品销量下滑。

(四)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高纯度石英砂占公司采购总额比重较高。目前全球能够批量供应高等级太阳能及半导体用高纯石英砂的企业较少,美国西比科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重要地位。挪威、俄罗斯、德国、日本、中国等企业虽然具有高纯砂的提纯技术,但产量有限,且部分超高纯产品未能达到美国西比科纯度水平。因此若出现原料供应紧张或产能不足的情况,行业高纯石英砂原料将出现紧缺,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为提高产品的质量,满足国内中高端客户的需求,公司多年以来通过美国西比科公司中国代理商北京雅博向美国西比科公司采购半导体用高纯度石英砂和光伏用高纯度石英砂。2019年-2021年向北京雅博采购高品质石英砂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39%、20.83%、12.42%。

由于石英坩埚成本结构中原材料成本占较大比例,因此其采购价格的变化是导致企业毛利率波动的重要因素。如果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会对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受到中美贸易争端影响,2018年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了税委会公告[2018]8号、税委会公告[2019]3号、税委会公告[2019]4号,对进口美国高纯度石英砂关税进行加征,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石英砂的单价变动较小,上述关税的不利变动尚未明显体现在公司的采购单价上,且2019年、202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相继公告了税委会公告[2019]7号、税委会公告[2020]1号,对进口美国高纯度石英砂关税进行暂缓加征、减征等调整,但倘若未来中美贸易关系持续恶化,将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在假定报告期内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公司采购北京雅博高品质石英砂的采购均价涨幅分别为1%、3%及5%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注: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当期采购价格*价格上涨幅度*当期采购量,利润总额影响幅度=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当期利润总额

(五)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单晶硅产业链主要面向光伏行业,光伏行业目前度电成本尚未完全达到平价上网水平,因而光伏行业短期易受到补贴政策变动的影响,如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531新政)规定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机制,加快光伏发电电价退坡,具体措施如下:“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 0.05元,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 0.05元,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上述对光伏行业补贴的大幅调整影响了终端光伏电站的单位电价,对光伏行业短期供需产生了一定影响,继而影响到光伏组件及电池片的价格。上述光伏组件及电池片的价格波动传导至发行人下游行业光伏单晶硅片,发行人下游硅片价格的波动亦影响了发行人所处单晶硅片配套产品及服务相关行业的毛利率。

如未来国家对光伏行业的补贴政策出现大幅调整,进而影响全产业链的毛利率,将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其下游及最终消费对象主要为光伏行业。虽然全球光伏市场规模在迅速增长,但是光伏行业的发展受宏观经济整体影响较深,因此宏观经济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需求影响较大。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导致全球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因为疫情全球经济出现下行,将导致国内外市场对光伏行业的需求增幅趋缓甚至下降,也相应波及公司业务对应的国内外市场需求,从而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七)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2019年至2021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05.81万元、-58.10万元、5,415.7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虽持续改善但仍持续低于净利润。如果未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公司的营运资金将面临一定的压力,进而对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2019年末至2021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328.30万元、17,513.76万元、15,972.17万元,2019年末至2021年末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44.26%、46.98%、21.90%,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如果主要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九)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大尺寸太阳能级石英坩埚和半导体级石英坩埚,应用于单晶硅棒拉制的生产环节。由于产品应用领域的特殊性,坩埚的纯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单晶硅棒以及硅片的品质,并对下游客户的产品产生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将对公司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尽管公司拥有完善的质量控制规程,但仍不能完全杜绝因控制失误、责任人疏忽、过程衔接有误等因素导致石英坩埚及相关配套产品质量受影响的情形出现。

(十)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风险

光伏及半导体行业技术具有更新换代较快,单晶硅产业链的专业化分工日益精细化,对技术层面“降本增效”的需求日益加强的特点,市场竞争地位受到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的影响较大。

因此,尽管公司拥有稳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相应的技术人才,但是如果公司未来在技术上落后其他竞争对手,无法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或滞后于其他对手推出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租赁生产和办公用房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硅材料清洗服务属于提供服务,需要在对下游客户拉晶回收料和多晶料进行清洗,满足客户不间断拉晶生产的需求,由于发行人每日清洗料规模在百吨级别,为保障硅材料清洗质量,降低损耗率,避免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形,发行人需要在客户拉晶车间旁租赁硅材料清洗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故发行人租赁了客户拉晶车间周边厂房用于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是单晶硅切片工序的配套环节,由于单晶硅棒切片是连续作业,要求不间断供应规格、质量稳定的切削液,目前主流切削液处理均为车间在线循环处理,因而需要在客户切片车间旁租赁厂房用于提供服务,故发行人租赁了客户切片车间旁厂房用于切削液处理服务。

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因其业务特性决定需在下游客户生产厂房内提供服务,因而公司目前的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生产经营基地和办公场所采用租赁房屋的形式来开展经营活动。若公司现有以租赁方式使用的生产经营基地由于出租方原因无法顺利续租,公司将需要重新选择生产、办公场所以及搬迁,在搬迁期间仍可能对公司的产品供货周期及生产质量稳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二)管理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资产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资源整合、研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和连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研发人员、技术人才的引进及培养、管理架构、管理人员素质、管理方式等无法适应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将会产生管理上的风险,阻碍公司的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

(十三)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金额拟用于高品质石英制品项目、循环利用工业硅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总投资为43,037.08万元,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43,037.08万元。该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盈利情况,以及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对公司未来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公司所选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且部分项目已开始实施。但是,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历史和当前市场环境和技术水准等因素做出的,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产业政策变化、技术进步、市场供求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募集资金项目未能如期实施或实施效果与预期值产生偏离等情况。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经签订正在履行的不含税采购金额500.0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或没有约定合同金额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2、销售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经签订正在履行的销售金额500.00万以上,或没有约定合同金额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3、银行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经签订正在履行的融资及担保合同如下:

(1)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融资相关协议

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编号为471XY2020038557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提供25,000万元的票据池业务(含共享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8年呼大票字第001号《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2020年12月22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编号为471XY20200385570101的《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票据、保证金和存单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编号为471XY2020038557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或其其他各分支机构向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2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0年12月22日,欧通科技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编号为471XY20200385570104的《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欧通科技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票据、保证金和存单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编号为471XY2020038557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或其其他各分支机构向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2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0年12月22日,欧川科技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编号为471XY20200385570103的《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欧川科技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票据、保证金和存单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编号为471XY2020038557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或其其他各分支机构向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2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0年12月22日,欧清科技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编号为471XY20200385570102的《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欧清科技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票据、保证金和存单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编号为471XY2020038557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或其其他各分支机构向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2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0年12月22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471XY20200385570201),约定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2020年12月22日,欧通科技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471XY20200385570204),约定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欧通科技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2020年12月22日,欧川科技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471XY20200385570203),约定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欧川科技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2020年12月22日,欧清科技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471XY20200385570202),约定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欧清科技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2021年10月21日,宁夏欧晶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471XY202103368501),约定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宁夏欧晶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021年10月21日,宁夏欧晶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471XY202103368502),约定宁夏欧晶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票据、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和存单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编号为471XY2020038557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或其其他各分支机构向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2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10月21日,宁夏欧通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471XY202103368601),约定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宁夏欧通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021年10月21日,宁夏欧通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471XY202103368602),约定宁夏欧通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票据、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和存单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编号为471XY2020038557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或其其他各分支机构向发行人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2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融资相关协议

2021年1月26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总协议》(编号:HHHT2021PJZT字0003号),约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汇票承兑服务。

2021年4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业务专项授信协议》(编号:HHHT(2021)PJCZX字0001号),约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提供1.5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

2021年4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HHHT(2021)PJCZG字0001号),约定为确保《资产池业务专项授信协议》(编号:HHHT(2021)PJCZX字0001号)的履行,发行人将依法所有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存单及资产池保证金进行质押,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发行人提供的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本金最高限额为1.5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追讨债务及实现质权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021年4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协议》(编号:HHHT(2021)DZYCZ字0001号),为《资产池业务专项授信协议》(编号:HHHT(2021)PJCZX字0001号)的组成部分,约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汇票承兑服务。

(3)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的融资相关协议

2021年1月12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签署《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框架协议》,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向发行人提供汇票承兑服务,上述协议的合作期限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1日。

2021年1月15日,欧通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签署《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框架协议》,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向发行人提供汇票承兑服务,上述协议的合作期限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

(4)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融资相关协议

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浙商银行涌金司库服务协议》(编号:浙银呼司库服字(2021)第00009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及其成员单位提供涌金司库服务(指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依托易企银平台、集团资产池及相关产品与服务,向企业提供的集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金融资产管理、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征信管理、供应链金融等于一体的金融、科技综合解决方案)。前述协议包括附属协议如下:

1)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1)第11030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及成员单位提供资产池业务服务,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池质押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区块链应收款保兑、至臻贷、超短贷等银行表内外融资)等。

2)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票池字(2021)第11030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及成员单位提供票据池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代理查询、票据贴现、票据质押融资和电票自动入池等。

3)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11031号),约定发行人(包括其成员单位)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发行人(包括其成员单位)在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内对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所负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质押担保。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存款金额为1,060万元的存单(存单号:CDs22002000095,存款期限: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已质押给浙商银行为前述债务提供担保。

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票据池短期借款业务协议》,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在发行人的资产池融资额度项下,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的超短贷额度内,根据发行人申请向发行人发放单笔金额不超过两千万元超短贷,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发行人发放的超短贷余额及到期应付利息之和所占用的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发行人资产池融资额度的100%,资产池短期借款的贷款利率具体以实际贷款发放时发行人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双方对市场利率按季进行评估,当市场利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可重新商议借款利率。

2021年7月13日,欧通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1)第15615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向欧通科技提供资产池业务服务,可选择的资产池业务种类/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池托管和托收、电票自动管理及资产池融资。

2021年7月13日,欧通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15616号),约定欧通科技(包括其成员单位)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欧通科技(包括其成员单位)在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内对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所负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7月13日,欧通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票据池短期借款业务协议》,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在资产池融资额度项下,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两亿元的超短贷额度内,根据欧通科技申请向欧通科技发放单笔金额不超过四千万元超短贷,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欧通科技发放的超短贷余额及到期应付利息之和所占用的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欧通科技资产池融资额度的100%,资产池短期借款的贷款利率具体以实际贷款发放时欧通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双方对市场利率按季进行评估,当市场利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可重新商议借款利率。

2021年6月24日,欧川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1)第14152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 年6月24日向欧川科技提供资产池业务服务,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池质押融资等业务。

2021年6月24日,欧川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票池字(2021)第14152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 年6月24日,向欧川科技提供票据池业务服务,可选择的票据池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代理查询、票据贴现、票据质押池融资、电票电动入池。

2021年6月24日,欧川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编号:(331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14153号),约定欧川科技(包括其成员单位)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欧川科技(包括其成员单位)在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内对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所负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6月24日,欧川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票据池)短期借款业务协议》,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在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项下,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三千元的超短贷额度内,根据欧川科技申请向欧川科技发放单笔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超短贷,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欧川科技发放的超短贷余额及到期应付利息之和所占用的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欧川科技资产池融资额度的100%,资产池短期借款的贷款利率具体以实际贷款发放时欧川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双方对市场利率按季进行评估,当市场利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可重新商议借款利率。

2021年6月25日,欧清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1)第14164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 年6月24日向欧清科技提供资产池业务服务,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池质押融资等业务。

2021年6月25日,欧清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票池字(2021)第14164号),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 年6月24日向欧清科技提供票据池业务服务,可选择的票据池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代理查询、票据贴现、票据质押池融资、电票电动入池。

2021年6月25日,欧清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编号:(331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14165号),约定欧清科技(包括其成员单位)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欧清科技(包括其成员单位)在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内对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所负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6月25日,欧清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资产池(票据池)短期借款业务协议》,约定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在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项下,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两千万元的超短贷额度内,根据欧清科技申请向欧清科技发放单笔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超短贷,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欧清科技发放的超短贷余额及到期应付利息之和所占用的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欧清科技资产池融资额度的100%,资产池短期借款的贷款利率具体以实际贷款发放时欧清科技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双方对市场利率按季进行评估,当市场利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可重新商议借款利率。

(5)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的融资相关协议

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助式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编号:202105270060200316861900),约定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向发行人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助式贴现业务服务,协议的有效期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

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编号:202105270060200316856029),约定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支行向发行人提供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

2021年6月16日,欧通科技与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编号:202106160060200316122988),约定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向欧通科技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上述协议的合作期限自2021年6月16日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

2021年6月10日,欧通科技与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编号:202106100060200316763017),约定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向欧通科技提供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

2022年2月8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助式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编号:202201270060200316478443),约定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向发行人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助式贴现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1月26日。

2022年2月8日,欧通科技与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助式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编号:202201270060200316481131),约定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向欧通科技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助式贴现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1月26日。

(6)发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的融资相关协议

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e贴业务服务协议》(编号:20210429001),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向发行人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

(7)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融资相关协议

2022年1月24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兴业银行在线融资系统使用协议》,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发行人提供“在线融资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办理在线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国内保函、票据池等各类融资业务以及与融资相关的担保、授权、结算和信息增值服务等。

2022年1月24日,欧通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兴业银行在线融资系统使用协议》,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欧通科技提供“在线融资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办理在线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国内保函、票据池等各类融资业务以及与融资相关的担保、授权、结算和信息增值服务等。

4、战略合作协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经签订正在履行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5、施工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经签订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或没有约定合同金额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施工框架合同如下:

6、租赁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房产租赁合同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一)固定资产”。

7、其他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经签订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如下: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间接持股自然人持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程东海有以下两宗未了结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前述涉诉事项为其个人财产转让纠纷,无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责任或义务,不影响程东海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会影响程东海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资格,前述涉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未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律师

(四)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

(五)资产评估机构

1、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股票登记机构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八)收款银行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查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文件,具体包括:

(一)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六)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

(一)备查文件查阅时间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一11:30 下午2:30一5:00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1、发行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

电话:0471-3252496

传真:0471-3252358

联系人:于宏宇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0755-82130833-703583

传真:0755-82135199

联系人:孟繁龙、姜淼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2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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