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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看就懂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同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很多人不知道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今天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1、概念不同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3、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

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4、使用场景不同

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提交文件的时间不同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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