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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及外籍自然人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应如何纳税?

A香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香港籍自然人张三(长期居住香港),持有一家境内甲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甲公司实缴资本500万元,账面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且甲公司拥有一幢价值 3000万元的房产,A公司及张三欲向境内B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转让金额5000万元,请问A公司及张三应如何纳税?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

A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张三属于外籍自然人,对外转让甲方公司股权,属于财产收益,甲公司资产中不动产占总资产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第四款 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即A公司及张三转让甲公司股权,需要在中国境内纳税。

二、适用的税率

1、A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所得,税率为10%,税收扣缴义务人应当为B公司。

2、张三为香港籍居民

2.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上述规定,张三转让股权所得,税率为20%,税收扣缴义务人应当为B公司。

三、税收计算及节税方案

1、A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0-500)*51%*10%=229.5万元

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500)*49%*20%=441万元。

合计转让税收:229.5+441=670.5万元

2、但如果甲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则缴纳的税收大有不同

2.1先分红再转让,则可减少税收

2.2.1 A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可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A公司可以按5%协定税率,即1500*51%*5%=38.25万元,A公司需要享受5%的协定税率,需要提供“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张三为香港籍个人,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分红给张三,张三免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分红所缴税收38.25万元。

2.2.2 A公司分配后股权转让价格调整为35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

A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500-500)*51%*10%=153万元

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500)*49%*20%=294万元。

先分红后转让合计缴纳税收:38.25+153+294=485.25万元,与直接转让相比节税:670.5-485.25=18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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