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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25亿补税风波带来的思考

原标题:同花顺25亿补税风波带来的思考

同花顺最近由于搭上ChatGPT概念顺风车,股价一路“狂飙”,同花顺股东们本该欣喜若狂,但却由于深陷25亿元补税风波而一筹莫展,苦苦挣扎中。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一次简单的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会给公司及其股东带来如此重大的税务损失?这对于其他公司老板们又有什么启示呢?同花顺25亿元补税风波再次提醒所有的企业经营者,实施重大交易特别是并购重组之前一定要全面评估潜在财税影响,寻求财税专家专业意见,做好税务筹划,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重大交易的财税风险,提高税务效益。

一、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被要求补缴税款人民币25亿元

同花顺2023年3月28日发布“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下期减持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减持公告”)。减持公告在说明减持目的时提到,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士奥”)近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山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其按照财税〔2009〕59 号文等规定,因 2020 年 4 月 30 日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从有限责任转换为有限合伙)需视同进行清算,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按照2020年4月30日同花顺的收盘价计算,凯士奥及其股东可能一共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5亿元左右,补税的金额是相当巨大的。减持公告披露,凯士奥正在就征税法规适用性、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限售股和大宗交易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问题,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目前还在处理中。

凯士奥前身为“上海凯士奥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上海市宝山区成立,2020年3月迁址北京,次月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同年6月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迁回上海。虽然同花顺高管表示凯士奥在上海、北京之间来回迁址”是为了响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等先行先试改革的探索“,但其实际目的可能还是将凯士奥从“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有限合伙企业”,从而规避有限责任公司双重征税的问题。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双重征税问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利润一般需要缴纳25%(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收到公司税后股息红利还需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实际有效税率高达40%,而合伙企业则不存在合伙人层面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双重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任何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以前,合伙企业还能利用某些园区的政策进行核定征收,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负率。

二、要求补税人民币25亿元法规依据

宝山税务局要求凯士奥补税的要求是否合理呢?法规依据是什么? 正如宝山税务局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提到,主要的法规依据是财税〔2009〕59号文。所谓财税〔2009〕59号文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该文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而所谓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合伙企业需要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征税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清算后将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然后原有限责任公司内股东需要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才能最终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的转变。毕竟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变更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变更之后的有限合伙企业实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实体。

实际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并公告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这与现行公司法和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是一致的。有的专家认为“财税〔2009〕59 号文并不适用中关村改革创新的“转换”行为,该等征税行为适用法规错误”,这个观点我们实在不敢苟同。

有鉴于此,凯士奥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同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凯士奥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设立新的有限合伙企业凯士奥,凯士奥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宝山税务局要求凯士奥补税的通知是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的,征税法规的适用性是没有问题的。

三、探讨可能的解决途径

凯士奥管理层称,在限售股无法出售情况下,凯士奥不能筹集足够资金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如何解决凯士奥目前的燃眉之急呢?凯士奥及其股东如何才能履行纳税义务,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特别裁定可能是一个潜在有效的解决途径,毕竟涉及巨额未实现收益提前征税,恳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开一面、暂缓征税扶持企业发展。如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特别明确中关村改革创新的所谓“转换”行为(即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暂不视同企业清算、分配,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允许分期递延缴纳,则凯士奥及其股东可以暂缓缴纳或者分期递延缴纳,减轻目前沉重的税务负担。

这其实也有先例可循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明确,”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允许采用分期递延纳税的方法,减轻企业的负担。

虽然财税〔2013〕91号文所涉及的应税事项与中关村改革创新的“转换”行为不同,无法直接适用,但却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特别裁定。当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同意做出这样的裁定,将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因素,要考虑转换行为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有多少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做出同样的法律形式转变,潜在税务影响有多大,特别裁定对促进中关村改革创新有多大意义,是否有潜在的负面影响等等,需要从各方面综合权衡利弊。另外,限售股和大宗交易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问题也值得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

四、启示 - 实施重大交易之前做好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一次看似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改变,导致巨额未实现收益需要提前征税,给企业及其股东带来如此重大的税务损失,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我们不确定凯士奥在决定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之前是否对这个行为潜在的税务影响进行全面评估,是否咨询财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考虑过财税〔2009〕59号文的影响,是否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过中关村改革创新的“转换”行为可以不适用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

如果在组织形式转变之前做过税务影响的全面评估,并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可能的税务结果,或许凯士奥就不会做这样的组织形式转变或者会另择合适转变时机以避免如此巨额的税款补缴。实际上,变更企业组织形式,最佳的方案是在所投公司上市前完成,此时缴税的价格依据是公司的净资产,未上市没有溢价计税基础较低。如果投资的公司已经上市,为了降低税额,应当在公司股价较低时进行变更。

同花顺25亿元补税风波再次提醒所有的企业经营者,实施重大交易特别是并购重组之前一定要全面评估潜在财税影响,寻求财税专家专业意见,做好税务筹划,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重大交易的财税风险,提高税务效益。而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一方面深感责任重大,为企业营运保驾护航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也为自己可以为客户创造价值而感到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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