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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3年5月16日银保监会共公布了15份行政 处罚信息,分别由上海 银保监局、黑龙江银保监局、邵通银保监分局和普洱 银保监分局作出,处罚对象为银行 、保险公司和 负有责任的个人。
处罚事由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违规;股东违规质押股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贷款“三查”不严;理财POS机管理不力,原员工利用理财POS机管理漏洞违规划转并侵占客户资金;贷款“三查”未尽职;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瞒报案件信息。
保险公司: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10人 被处以警告,1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5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33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2万元。
具体如下:
上海银保监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内容 |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74号 |
魏雪梅 |
对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笔个人消费贷款违规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黑龙江银保监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内容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36号 |
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1.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3.贷款“三查”不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罚款9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3.52万元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37号 |
许甲欣 |
对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规质押股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38号 |
孙大勇 |
对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贷款“三查”不严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39号 |
赵延河 |
对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40号 |
曾涛 |
对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贷款“三查”不严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41号 |
左伟 |
对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
付朋飞 |
对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开展贷后检查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43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支行 |
理财POS机管理不力,原员工利用理财POS机管理漏洞违规划转并侵占客户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罚款30万元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45号 |
彭超 |
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支行理财POS机管理不力,原员工利用理财POS机管理漏洞违规划转并侵占客户资金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 |
姜威那 |
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支行理财POS机管理不力,原员工利用理财POS机管理漏洞违规划转并侵占客户资金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47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兴支行 |
贷款“三查”未尽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罚款30万元 |
邵通银保监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内容 |
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 |
艾勇(时任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勒信用社信贷员) |
对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
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一、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二、瞒报案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罚款85万元 |
普洱银保监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内容 |
普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
王彬(新华人寿普洱中心支公司培训部负责人) |
对新华人寿普洱中心支公司“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 |
警告 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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