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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起,不得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

原标题:6月11日起,不得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 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

01

规范招标人行为

  • 不得 采用 抽签、摇号 等随机方式 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 确定中标人 ;
  • 不得提出 注册资本金、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 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 不得设置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 资格条件 ;
  • 不得纵容和指使 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 ;
  • 不得 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 ; 不得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02

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

  • 投标人拟派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施工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自投标截止日起 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自中标通知书在线发出之日起, 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 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03

其他相关

  • 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 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 实现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 “全程网办”。
  •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
  •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此前,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 江苏: 自2023年3月1日起《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施行,明确“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 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 自2020年10月1日起《 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 》施行,明确“招标人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
  • 北京: 自2022年4月18日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 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 浙江: 自2021年4月10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实施,明确: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 广东: 2019年3月1日起,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
  • 宁夏: 2019年2月1日起,《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施行。提出 “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等8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 陕西: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
  • 湖北: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 中标单位 自投标截止之 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 不得更换和撤离 项目负责人 。
  • 湖南: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海南: 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 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所有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申请变更 。
  • 重庆: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 管理岗位人员 。
  • 西藏: 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 按骗取中标处理 。

文件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必须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可选择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依法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变更有关内容。实行备案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按规定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时与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一并提供。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承诺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项目资金已落实并自行承担招标失败风险等内容后,可自主决定发起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等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澄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自行委派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 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招标人承担定标责任。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二)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不得提出注册资本金、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不得将非独立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除工程总承包发包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初始业绩门槛。

(三)优化评标办法。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采取统筹考虑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鼓励招标人提高信用评价、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确保项目质量安全,鼓励投标人创优质精品工程。

(四)加大监管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及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标后评估报告或绩效评估报告认定招标结果不合理或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将项目列为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督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公安、审计等部门加强联动协调,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三、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一)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企业业绩、项目班子成员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应与中标候选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等信息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依法需保密的内容外,中标人应在合同在线签订的同时,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开合同订立信息。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共同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实施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中标通知书在线发出之日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具备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合同解除之日。

(三)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招标人对在相应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3年无建设工程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担保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四)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对不依法签订中标合同、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 擅自变更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使用未达到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代理违法事项;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专家评委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二)依法查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有权依法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实施信用管理。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或不同投标人从同一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MAC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相关资料,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依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管。 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并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异议、投诉管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应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和异议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举报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实施意见 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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