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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在社会救济中还是沿用“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办法,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少数建立这一制度的地区其制度也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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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跨入老龄型国家的行列,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推选以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因此,在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社会养老保障试点工作。9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开始推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养老的方式开始发生变革。作为一种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它仍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在已经基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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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但80年代几乎都垮掉了。近些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恢复与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有效方式,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由政府组织和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相共济制度,确保农民受益。”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力争到2010年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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