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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请问谢庚主任,目前股票市场低迷,有分析认为原因是上市公司质量太差了,证监会也提出要提高整体上市公司质量,那么证监会如何引进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把一些市场上存在的质量比较差、投资性不是很高的企业引出市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股权分置,目前社会专家、经济学家、股票分析师目前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很多的办法。意见不统一。我想整体解决办法也是在证监会这里,证监会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样的安排?
谢庚:关于上市公司质量问题,你提的观点非常正确。如果资本市场是一个理性市场,投资者一定要关注上市公司质量,或者说资本市场的资产价格一定要能够反映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期,要能够跟企业的质量有正相关关系。所以你利弱是绝对没错的。至于要采取什么措施,过去几年中中国证监会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直在进行不懈的努力。过去我们努力的核心叫做以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市场经济质量。也就是说我们这个提供的是资本品,这个资本品质量是在不断变化的、包括治理水平、业绩状况都会随外部环境的经营情况变化。我们要做的是充分把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告诉投资者,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二我们不断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为。我们过去出台了若干措施,防止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这是在股权分置的格局下采取的措施。从监管上,我们也实行了辖区监管责任制,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我们还实行了类别表决制度来抑制大股东的表决行为,清收大股东占用的资金、规范大股东的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等等。所有这一切努力核心都是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下一步基本工作思路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增量上我们会通过进一步改革、规范、发行核准制度,进一步提高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对存量一定要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一方面要鼓励大公司做大做强,推进资本市场的变更重组,另一分析对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进一步完善其退出机制,基本还是优胜劣汰。关于股权分置,对于股权分置在中国资本市场会带来哪些问题大家认识越来越清楚,比如影响价值的形成、影响公司治理、影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市场化等等,对解决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应该说共识也越来越多。怎样解决呢?刚刚我讲到国务院出台的国九条已有明确的说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三个前提,第一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市场规律就是价值规律。第二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既是有利于长期发展又要兼顾近期市场承受。第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围绕这样一些基本要求去年专门成立了跨部门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应该是比较顺利的。现在只是把这些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创造必要的条件,尽快付诸实施。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又是两个问题。第一尚主席和国资委领导经常保持沟通,他们达成了哪些共识,这问题比较难为,他们俩怎么沟通的我也不清楚。但就我了解的情况,我想在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上,国资委和证监会认识是统一在国务院基本精神上的,没有原则分歧。具体操作方面也越来越统一、一致。第二国有股减持到底怎么搞,从问题本身我就想多说两句。这个问题把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等同化了,这可能正是你所说的为什么一提这个问题市场就下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围绕解决股权分支,这个市场有三个基本的提法。第一叫国有股减持,这是2001年6月方案的提法。这个方案的着眼点在于通过资本市场减持一部分国有股所获得的现金用于补充社保基金。它的着眼点是利用资本市场的变现功能筹集资金。但是由于这种做法触动了股权分置问题,形成了市场大跌。国有股减持的本质是变现而不是解决资本市场的制度性问题。第二个概念叫股份全流通。现在市场有两类股份,一类是二级市场可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进行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所以叫股权分置。
全流通提法的本意是让不可流通的股份也变成可流通的股份,从而使市场成为一个全流通市场。但全流通这三个字又容易产生歧异,让人以为这个问题一解决所有的股份都流通了,有一个很大的流通压力。这个提法也不科学,因为虽然其股份由不可流通变为可流通,但它不一定要进市场。或者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永远都很难入世。首先国家有控股要求,绝对控股要50%以上,一些特大行业控股比例要求更高。这些国家要求控股的股份,即使变成可流通的性质也不会实际进入公开市场。股东要持也的国家作为大股东要控股的。第二即使它不服从于国家的控股要求,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说也有控股的要求。第三即使没有任何要求,就是要变现,资本市场对它的变现要求有法律规定。比如说你要想变现,必须每次变现不超过5%,而且要提前披露。所以我们现在讲股权分置,而没有提全流通。因为全流通容易混淆全可流通和全部真正实现流通。现在提股权分置的本质是解决资本市场的制度性问题,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成可流通的股份。但是可流通不等于一定要流通。至于具体怎么搞,跟我回答刚刚一位女士问的股权分置问题是一样的。
( 责任编辑:马芳 )